公司原因导致离职,合同上写的个人原因,答应好的赔偿没有写在合同上,如果签完字对方不履行承诺怎么办?

公司是在宁波的,上班地点一直是义乌的办事处,过完年回来上班,突然通知办事处要撤销了,员工辞退。要我在离职合同上签字。原因写的是个人原因。当时拒绝签字。我提出的要求是两倍工资赔偿(或者说是一个月的赔偿+一个月的待通知金),并且修改离职原因。后来协商的结果是,离职原因不修改,还是个人原因(理由是离职合同用的是统一版本),赔偿一个月工资+年终奖(因为年终奖年前没发,和一个月工资差不多,当初要求两倍工资赔偿没想到对方会拿年终奖说事,要求两倍工资赔偿的话,就拿不到年终奖了)。但是赔偿的一个月工资不体现在合同里边。现在要我签字,如果签字之后对方不履行承诺怎么办,微信的聊天记录能作为证据吗。

这样的协议(合同)不能签,如果签了(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仅是导致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拿不到,而且失业保险待遇也享受不了。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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