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P2P,那对P2B行业有影响吗?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包括八章四十七条,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借出人限额、借款人分级等都做了严格的规定。我想问一下这暂行管理办法主要就是针对P2P,那对P2B行业有影响吗?因为我不太了解P2P和P2B在操作层面和性质上的区别,希望有大神帮忙解答下。
比如该办法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2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同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同一个企业组织在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为500万。这是针对P2P平台,对P2B机构的业务开展有影响吗?

  《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目前的14项禁令是: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

  (十三)禁止线下门店和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十四)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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