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调查的,依据如下:
1、个人存现金和存银行都是自己的权利,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等需要追究责任的,是不会有人查的,就像有些人家里有金条之类的,可以兑换,也可以自己保管,不受谁的控制和影响。
2、银行不会管这个,你存的越多银行越高兴。如果某人有经济犯罪,在公安机关调查时,银行才会配合查清该人的存款额。
注意:上述的前提是你的银行账户一段时间内没有大量钱在短时间内``进进出出``进进出出``。例如是一天或两三天内,而且次数很频繁,银行系统才会自动提取可疑信息的,而不是人去一个个查发现的。
拓展资料(有关银行存款的相关资料介绍):
银行存款是储存在银行的款项。它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每一企业都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开立存款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企业的货币资金,除了在规定限额以内,可以保存少量的现金外,都必须存入银行。
企业的银行存款主要包括:结算户存款、信用证存款、外埠存款等。银行存款的收支业务由出纳员负责办理。每笔银行存款收入和支出业务,都须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
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的基础,企业只有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才能通过银行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办理资金的收付。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和使用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参考链接:百度百科:银行存款
个人存现金和存银行都是自己的权利,一般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等需要追究责任的,是不会查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的定义: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5)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6)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7)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以身份证或是相应的证件,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帐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即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不同类别的个人银行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即对应前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的相关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结算银行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结算银行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
个人存现金和存银行都是自己的权利,如果不涉及刑事犯罪等需要追究责任的,是不会有人查的,就像有些人家里有金条之类的,可以兑换,也可以自己保管,不受谁的控制和影响。
银行,是依法成立的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是商品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银行是金融机构之一,银行按类型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世界银行,它们的职责各不相同。
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
政策性银行:包括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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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对大额交易的定义:
(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3)资金收付流向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收付。
(5)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6)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用途与其正常现金收付明显不符;或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7)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自然人以身份证或是相应的证件,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可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结算帐户。建立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即在现有个人银行账户基础上,增加银行账户种类,将个人银行账户分为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Ⅲ类户),不同类别的个人银行账户有不同的功能和权限。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即对应前面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的相关证明)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3、个人持出票人为单位的支票向开户银行委托收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结算银行账户的或者个人持申请人为单位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将款项转入其个人结算银行账户的,个人应当提供有关收款依据。
4、个人持出票人(或申请人)为单位,且一手或多手背书人为单位的支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向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并将款项转入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提供有关最后一手背书人为单位且被背书人为个人的收款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