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积福的生活方式有问题。
经查,刘积福入党动机不纯,党性极差,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无底线原则,散布政治谣言,无视组织多次提醒教育,一意孤行;任职期间,滥用职权,骄横跋扈,打击异己,培植个人势力,搞权钱交易,充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严重破坏了当地党和单位的政治生态,给党的事业造成极大危害;不惧、不退、不“休息”,竭尽全力敛财,利用原有职务影响公然搞有偿活动,以“老书记”、“老局长”的身份游走于政商之间,肆意插手组织人事、工程项目、矿产资源,严重损害党的形象;不要脸,家风不好,腐败。利用职务或者职权上的便利,在土地转让、承接工程、职务晋升或者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刘积福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纪,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党的十八大后,他从未消停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当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积福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按规定享受的待遇;收缴非法所得;将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财物一并移送。
决定逮捕
2022年2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刘积福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江西省监察委员会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刘积福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2年3月,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刘积福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积福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积福利用担任九江市市长、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或者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刘积福离职后,利用其原有职权和职务形成的优势,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
一审判决
2022年8月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厅长刘积福受贿、利用职权一案,并当庭宣判。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积福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通过远程视频在线参加诉讼,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积福利用其担任九江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九江市委书记、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原党组书记、厅长的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承接工程、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 工作调动等事项,并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010.4004000000005元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积福离职后,利用原有职权或者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个人和单位在承接工程、招聘、银行贷款等事项上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共计553万元。 到案后,刘积福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受贿,属于坦白情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积极退赃,赃款已全部追缴。刘积福自愿认罪。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积福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刘积福有坦白、立功表现,积极退缴赃款赃物,追缴全部赃款赃物,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依法认定被告人刘积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没收刘积福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35630641680元及其孳息,上缴国库。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积福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刘积福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宣判后,刘积福当庭表示接受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