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区别: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属于交易,本质上是资产、负债的重新组合;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的合并;以市价为基础,交易作价相对公平合理。
二、处理原则: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遵循非市场交易理念,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方不确认投出资产的处置损益。初始投资成本与所支付合并对价的账面价值(或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遵循市场交易理念,购买方应以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购买方应确认所投出资产的处置损益。
拓展资料:
企业合并的法律特征
1.企业合并的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当事人是公司本身,而非公司股东。
2.企业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企业合并涉及相关公司股东、债权之利益,并可能关联国有资产权属移转,必须依法对合并行为予以规制。对于特殊类型的企业合并,除了依法订立合并协议以外,还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3.企业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而非行政行为。
4.企业合并中的公司类型受到限制。多数国家的公司法对于公司合并采取种类限制主义,要求只有同类责任形式的企业才可以合并。少数国家或地区采取非限制主义,不论合并公司属何种责任形式都可以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