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上曾用过哪些土地分类系统?各土地分类系统有何特点?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

如题所述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他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理提供根据。根据土地的特性及人们对土地利用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
一是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可以根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性分类,也可以根据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类,还可以根据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分类;
二是土地评价分类系统,主要根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
三是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主要根据土地的综合特性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土地分为三大类,即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土地,在上述三种分类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又将土地作了更进一步的分类。1984年制定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规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应用的就是土地现状分类体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将全国土地分为8大类、46小类。8大类土地是: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居民点及工矿用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1989年发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其含义,城镇地籍调查及村庄地籍调查应用的就是城镇土地分类体系,在城镇土地分类体系中,将全国的土地分为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10个一级类土地是:商业金融业用地,工业、仓储用地,市政用地,公共建筑用地,住宅交通用地,特殊用地,水域用地,农用地,其他用地。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进一步明确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围,国土资源部于2001年制定并公布了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试行),原《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含义”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中的“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同时停止使用。试行的《土地分类》采用了三级分类体系。(1)一级类设三个,即《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这三大类的界定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条第3款的规定。(2)二级类设15个。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8个一级类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及新设的“其他农用地”等5个地类共同构成农用地;原城市土地分类的商服、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等5个一级类及原来两个分类中都有的特殊用地、交通用地(除农村道路)和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水域中分离出来的水利建设用地等共8个地类构成了建设用地;原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未利用地(除田坎)和未进入农用地、建设用地的其他水域共同构成了未利用地。(3)三级地类设71个。这些是在原来两个土地分类的二级地类基础上调整、归并、增设而来的。
农用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农用地具体可分为5种:1)耕地;2)园地;3)林地;4)牧草地;5)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具体的可以分为8种:1)商服用地;2)工矿仓储用地;3)公用设施用地;4)公共建筑用地;5)住宅用地;6)交通运输用地;7)水利设施用地;8)特殊用地。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主要包括两种:1)未利用地;2)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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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06
土地分类是指在研究、分析各类土地的特点及他们之间的相同性和差异性的基础上划分土地类型,土地分类的目的是如实反映土地的利用现状,分析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科学管理提供根据。根据土地的特性及人们对土地利用的目的和要求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土地分类系统。我国主要采用三种土地分类系统:
一是土地自然分类系统,可以根据土地自然特性的差异性分类,也可以根据土地的某一自然特性分类,还可以根据土地的自然综合特性分类;
二是土地评价分类系统,主要根据土地的经济特性分类;
三是土地利用分类系统,主要根据土地的综合特性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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