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与员工约定工资中包含固定加班费吗

我们公司是每周上六天,周日休息一天,周一至周六每天上班9小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中是包含周一至周六的固定加班费的。但是在工资条上是没有体现固定加班费这一项的,请问这样合法吗?

劳动合同约定加班费无效,但可以约定加班工资基数基数。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且每天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因此,加班时间有很多的不确定性,用人单位约定具体加班费金额无效。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依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规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法定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追问

那这个基数怎么定呢,我们的薪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基数是按基本工资来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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