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死亡赔偿金问题

如题所述


在公民的生命权遭受侵害时,法律赋予了他们寻求赔偿的权利,涵盖了医疗费、死亡/残疾金以及精神抚慰等项目。其中,死亡/残疾金占据了赔偿总额的重要地位。然而,对于刑事犯罪中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各地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


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通常侧重于物质损失,而忽视了精神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的界定中,将死亡/残疾赔偿金视为精神损失,随后在2003年又将其视为物质损失性质。2011年的答复意见则倾向于仅支持实际发生的物质损失,允许被告在自愿的前提下提供额外赔偿。对此,作者认为,应以2003年的司法解释为准,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兼顾被告的赔偿能力。</

经济能力并非被告逃避责任的充分理由,司法权威的维护和对不法行为的抵制是法院的重要考量。赔偿金额的确定应由受害者自主决定,考虑被告的悔过态度和实际支付能力。实践中,不同省份对此存在差异:四川、广东等地不支持,黑龙江则给予支持,河南则允许通过另行民事诉讼寻求赔偿。在我国,明确表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均不包含死亡/残疾赔偿。


近三来,法院判决案例显示,对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结果通常会维持原判的限制。在处理刑事犯罪的赔偿问题时,首要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被告人需为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如财物损失)和人身伤害(如医疗费、护理费)负责,而死亡/伤残的赔偿则不在这一范围内。江X的上诉请求虽然有所提及,但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分析,具体问题的研究可参考[1-3]的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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