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法院“玩消失”:被执行人故意躲避人民法院的联系,或换电话、或换地址、或外出务工,长期下落不明。利用假抵押、假离婚、假析产、假诉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
——执行“不给力”:司法腐败依然存在,个别执行人员消极执行、违法执行。
——协助部门“脸难看”: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土地、房产以及投资情况等信息需多部门配合,然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很多部门不配合工作。更有甚者,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
——被执行人“太彪悍”:恐吓执行法官;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公告、查封令等,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利用特殊身份或背景、地方关系网对抗执行。
1、人民法院有权责令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2、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3、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4、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5、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6、有权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7、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
8、有权责令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
9、有权责令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10、有权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11、人民法院有权对老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布黑名单;
12、对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