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拥有()

如题所述

中央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宪制权利。这种权利体现在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上,该权力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恢复对香港、澳门的主权,实际上就是恢复中央对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的统一性是显而易见的。全面管治权为特别行政区提供高度自治权的基础和前提,而高度自治权则是全面管治权的具体体现。这两者之间存在着根本与衍生、主体与分支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并非完全自治,也不是权力分配,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限。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权力,完全取决于中央授予的范围,不存在所谓的剩余权力。中央有权对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行为进行合法纠正。
依法治港治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组成部分,是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的关键。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了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基石。基本法则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它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制度和政策,将一国两制方针法律化、制度化。必须严格遵循宪法和基本法,维护特别行政区的宪制秩序,完善与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
此外,必须坚持和维护行政主导体制,确保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这些机关在运作中既要相互制衡又要相互配合,以确保特别行政区的一切行政、立法、司法行为均符合基本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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