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分析题

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甲以价值300万元的自有房产设定了抵押担保;同时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请回答下列问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设丙、丁均为政府机关,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3、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乙主动放弃对甲的担保物权,丙、丁责任如何?

1、借款合同有效。企业间拆借资金确实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但不能据此认定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只有五个,企业间借贷显然不符合其中任何规定的限制,况且贷款通则只是部门规章,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由此,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该答案有可能和标准答案有出入,由其是本题第三个问题,显然是要考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但即便有出入,我也认为答案应当如此。

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前提,而合同无效情形之一的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目前对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有规定的只找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人行的规章,但不能以此认为合同无效。

2、丙、丁为保证人,担保合同无效。依据是《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丙、丁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就是担保法的规定,不论一般保证也好、连带责任保证也好,都要承担对债务的担保责任。

4、乙主动放弃担保物权,丙、丁在乙放弃300万元物权的担保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依据是《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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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1-04
1.同业拆借,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行为;
2.担保无效,政府及公益单位仅在法律规定下才可以作几类的担保,本案不属于;
3.承担保证责任,约定不明的为连带保证责任;
4.在放弃金额范围内丙丁免责;
第2个回答  2019-06-15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就成为无效。外贸公司要约内容为7月交付,而美国公司表示同意的通知在6月交付,因此,该接受无效,双方之间合同不成立。
2、既然外贸公司与美国公司尚未达成交易,合同不成立,则外贸公司不受合同约束,其可将货物售予任何第三方。但其需将美国公司汇至其银行帐户上的40万美元予以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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