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ISO/IECDIS17025有哪些主要变化

如题所述

取消了如下条款:

a)取消有关法规和安全要求的声明
正文部分取消了ISO/IEC17025:2005中有关法规和安全要求的声明,即取消了“本标准不包含实验室运作中应符合的法规和安全要求”。按照ISO标准制订的惯例,标准内容不考虑不同国家的法规的内容,而且本标准主要针对实验室的能力要求,不涉及对实验室的安全要求,对此无需做出特殊声明。
b)取消实验室独立性的表述
取消了ISO/IEC 17025:2005中有关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的描述,无论实验室独立性如何,关键是应确保“公正性”,因此在DIS稿中只明确“本国际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实验室活动的组织,无论人员数量有多少。”
c)取消了标准不是用来做认证的声明
考虑标准的中立性,谁来用标准,怎么用,应由市场来决定,而且以ISO/IEC17025来实施认可活动已被广泛认知,因此删除了“本准则并不意图用作实验室认证的基础”的声明。
d)取消了对“注”和“不适用”情况的解释
取消了ISO/IEC 17025:2005中第1.3条款关于“注”只是用来解释正文的描述,以及1.2条款中实验室不从事一些特定活动,那么标准中相应的条款就不适用的说明,因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无须在标准中对此进行描述。
3. 引用文件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节中,只保留计量通用术语(VIM)一个标准。因为根据ISO新规则,所有引用的ISO标准全部放入在“参考文献”中。但考虑VIM是八个国际组织共同颁布的,而不是ISO独自发布的标准,因此只把VIM放入此节中。
4.增加术语
在ISO/IEC 17025:2005中并没有术语,在DIS中给出了“公正性”和“投诉”等7个术语。
考虑实验室活动的特点,并没有“申诉”活动,因此“投诉”的定义就不能采用ISO/IEC17000中的定义。在ISO/IEC 17000的基础上,对“投诉”的定义进行了修改。
在结果质量控制要求中,首次使用了“实验室内比对”,为说明“实验室内比对”的内涵,在本节中相应给出了定义,并同时给出ISO17043中“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的定义以作为对照。
为解决标准是否适用于“独立的抽样活动”的争议,给出了实验室的定义,界定了实验室的活动范围,明确为随后的检测或校准活动所实施的抽样,也属于实验室活动。因此在正文中,用“实验室活动”来统称抽样、检测或校准。
因在标准中首次提出在判断结果与规定限量的符合性时,应确立并使用“判断规则(decision rule)”,为此参照JCGM106,给出了“判断规则”的定义,即在做与规范的符合性判断时,如何考虑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
5.对公正性和保密的要求
在ISO/IEC17025:2005中,对公正性和保密的要求比较原则和简单,但在修订稿DIS中,均成为独立的条款,给出了更细致化的要求,强调对公正性风险的持续识别,以及保护客户信息的具体安排,实验室应做出法律上有效的承诺。
6.结构要求
“结构要求”的内容主要来自于ISO/IEC 17025:2005中的4.1条款。但有以下变化:
取消了“技术管理层”和“质量负责人”的称谓,更强调相应的职能,不考虑其称谓。
增加了 “实验室应以文件规定符合本标准的实验室活动”的要求,并明确该活动不包含分包的活动。
取消指定关键管理人员的代理人的要求,实验室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代理人,也可以不指定,不应构成强制要求。
对人员的监控要求移入“6.2人员”条款中。
7.对人员的要求
对人员要求大大简化,合并了重复的要求。
取消对在培人员监督的文字表述,因对人员监督有总的要求,其本身已经包含了在培人员。对人员监督的理解,应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依据人员的教育背景、经验、工作经历和所从事技术活动的特点等建立适宜的监督方式和频次。
不再使用“雇佣人员或签约人员”的措辞,这两个词在不同的国家理解是不一样的。
取消了ISO/IEC17025:2005的5.2.1条款中的对特殊领域人员认证及对意见和解释人员的注解,因为实验室应根据人员所承担的工作来明确所需的能力,对人员的总体要求已涵盖此类人员。
简化对人员培训要求,只要求实验室对每项影响实验室活动结果的岗位明确培训要求,并保留培训记录。删除了实验室应有培训程序、培训计划和评价培训有效性等具体要求。
取消了ISO/IEC17025:2005的5.2.4注中对“工作描述”应包含内容的解释,工作描述中应包含的内容由实验室根据自身情况来定。
8.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
对设施和环境的要求,与ISO/IEC17025:2005相比没有显著差异,语言表述更为精炼,并明确对设施控制措施应定期评估。取消了对内务管理的要求,因其与能力并不直接相关,是一种良好的实验室操作规范。
9. 对设备的要求
对设备的要求,与ISO/IEC17025:2005相比没有显著差异,只是进行了必要的简化。变化主要在于:
明确了设备不仅包括测量仪器,还包括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值、试剂和易耗品以及辅助仪器;
设备使用前,不论是首次使用还是后续的日常使用,应验证符合规定要求,以“验证”来取代“校准或核查”的用词。验证手段本身就包括校准或核查,语言表述上更为科学和简洁;
取消对设备使用人的授权要求,因已涵盖在6.2人员条款中;
明确校准计划应进行复审,必要时进行调整;
考虑到实验室越来越多使用自动化设备和信息化管理系统,校准标识只要求方便地识别校准状态或有效期即可;
在设备记录中取消了制造商的说明书,因其本身是一种外部文件,而不是记录,应按文件予以控制;
在设备记录中增加了针对标准物质的要求,即标准物质的日期、结果和文件、接受准则和有效期等应有相关记录;
取消了ISO/IEC17025:2005中5.5.4的要求,因设备的唯一性识别在设备记录6.4.9b)中已有要求,无需再重复。
期间核查适用于所有设备,而不仅仅是需要校准的设备,以维持设备的性能和状态;
取消了ISO/IEC17025:2005中5.5.9的要求,DIS稿中6.4.2条款所针对的使用永久控制之外设备的要求,已涵盖“设备脱离了实验室的直接控制”这种情况,无需再单独提出要求;
增加了对标准物质的选择要求,即应根据测量过程中的特定目的来选择和使用标准物质。
10.对计量溯源性的要求
在DIS稿中,对计量溯源性的要求大大简化,很多解释性内容放入了附录A中。
对计量溯源性,不再对校准和检测分别提出要求,从强调设备的校准,转为强调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这种变化更为合理和科学,因校准只是实现计量溯源性的手段和途径。
删除了ISO/IEC17025:2005中5.6.1条款对设备校准及校准计划的要求,因为在FDIS“6.4设备”的条款中已规定此要求,不再重复。
当测量结果不可能溯源至SI单位时,也可以溯源至“协议标准”。在ISO/IEC17025:2005中5.6.2.1.2条款,明确协议标准应被有关各方所接受并且清晰描述。但在DIS版中要求应被权威机构所接受并清晰描述,而对于“权威机构”在注中给出了实例,如医学实验室溯源性联合委员会(JCTLM)。此要求在一些检测领域是很难实现的,比如行业公认的标准应该也可以作为溯源性的途径,但是这些公认标准可能没有“权威部门”规定或承认的证明文件。此要求还是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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