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着力建立适合国情的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
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正式走上规划化和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标志,但这一法律还存在指导性强、缺乏强制执行性的缺陷,而且条文过于简单,没有与之匹配的如金融、财政、中介服务等方面内容。
(二)尽快成立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
借鉴外国的经验,成立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局(副部级机构),并在全国各省、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正厅级机构),承担以下四项主要职能:一是专门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负责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支持。二是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基金收益和捐赠等,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政府、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解决初创期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融资难等问题。
(三)建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
一方面,建议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其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政府发行债券、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赠、民间资本参股等方面,其主要职能是专门为各种中小企业提供差异化的融资产品和金融服务,同时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使其真正成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业性银行。
四)商业银行应优化业务流程、转变经营模式、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利差不断收窄,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加剧,之前固有的盈利模式将受到强烈冲击,这促使商业银行必须进行经营转型,而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尤其小微型企业发展将是银行未来经营转型方向的支持重点。
(五)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借鉴美国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方面的经验,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按照不同的担保对象和服务范围,成立全国性和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全国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门为那些“高科技、绿色环保、拥有核心创新技术”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而地方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门服务于对地方经济增长、地方就业和地方创新能力提高有益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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