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与老板谈离职

我在这个公司做设计做了半年了,就在前两个月,我连续工作了两个月,中间就休息了两天,结束之后想休息一段时间(实际能休息14天),结果老板不同意,我现在想和老板谈离职。你们说该如何找老板谈这些内容和离职?

步骤:
1. 保密。 一旦你做出了辞职的决定,在递交辞呈前不要向你的同事们宣告此事。如果公司这时决定给你加薪的话,你将会很尴尬。
2. 有计划的提交辞呈
如果你在你的公司团队里处于一个很重要的位置,那么你需要给你的老板以时间让他能够找到可以替代你工作的人。
3.跟你的老板约定一个时间讨论这件事情
需要知道你的老板可能有很多工作要作,他不可能准时地赴你的约会,此时要大度地理解他,避免引发激烈的争论,让他有时间集中精神来考虑你的决定。
4.直接、礼貌地提出你的辞呈并做好准备
最好私下排练一下,因为大多数老板都是非常忙的,你最好采用直接的方式提出你的决定,不必说很多的套话。
5. 为对话做好准备
你的老板可能会问你一些为什么辞职的问题,还可能会极力的挽留你,甚至提出更高的待遇,你要为此做好准备。需要知道如果在加薪的诱惑下留下,会给你今后的职业生涯埋下一颗不小的定时炸弹!
6. 着重积极肯定
如果你的老板问你是否因为他的因素而使你作出这个决定,此时最好使用圆滑老练的措辞给老板以积极的评价,表明这个决定是据个人的原因作出的。
7. 手头留有一份辞呈备份
辞呈最好简洁明了,不要包含对抗情绪或专业术语。
8. 礼貌地告别你的老板及公司
辞职得到应允后,可以向你的同事们宣布这一消息,并礼貌地向同事及老板告别。
建议:
1. 离开时最好不要辱骂诋毁你的旧公司。
2. 要知道,将来你可能还会应聘于这个老板门下,所以给他留下良好的印象是非常必要的。
3. 明智的拒绝加薪的挽留条件,否则会使你今后在公司中留下非常不好的印象。
4. 辞职后也应该告知你的其他曾经一起工作的同事及领导,礼貌地向他们致谢告别。
忠告:
1. 不要侮辱你的老板或公司,也不要被诱惑打倒。
2. 做好辞职后的准备。可能你的老板直接就同意了你的辞职并让你立马走人。还要注意你曾与公司签订的合约。
3.离开公司前,备份你在工作电脑上的自己的文件。
4.评估自己是否应该离职。是薪水的问题,还是与老板不合的原因。
5. 公司用加薪的条件挽留下你,可能是因为你的工作此时别人无法替代。他们会安排你训练新的成员,之后你就可能会失去这份工作。
6. 如果觉得目前的薪水低于自己工作所创造的价值,那么礼貌地找到上司,提出加薪的请求,不需要用辞职来做要挟。
7. 考虑自己被下个公司招聘的可能性,以免自己从此失业。
8. 离职前不要在同事面前抱怨什么,这些话语都可能传到老板那里。谁又知道他们会不会再次成为你的老板呢?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如果满意,请采纳或点赞支持,给我更多助人的动力!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8-09-08
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同意和批准的,劳动者辞职的,只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

3、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2个回答  2018-09-08
焦点放在单位上,好聚好散,人生苦短,始终是一种缘分
第3个回答  2020-10-21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