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及承建单位是什么法律关系?

如题所述

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首先,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以监理合同的形式确认双方彼此各自享有的民事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民事义务。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工程监理企业通过付出智力劳动取得报酬,建设单位通过支付监理费用换取工程监理企业的服务。其次,工程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之间是授权委托关系。建设单位通过签订监理合同,将对建设工程项目的一部分管理权授予监理企业,委托监理企业代为行使。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是工程监理企业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重要前提。而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监理企业行使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承建单位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部分权利。同时,施工单位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应当接受监理企业对其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尽管承建单位必须依法接受监理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理企业与承建单位之间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两者之间并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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