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以到商店买东西名义,趁店主不注意将商店物品抢走。应定性为何种罪名?

嫌疑人以到商店买东西名义,趁店主不注意将商店物品抢走。应定性为何种罪名?

  嫌疑人以到商店买东西名义,趁店主不注意将商店物品抢走,行为在法律上的定性比较复杂,可能涉嫌抢夺,也可能是盗窃,个人认为应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一,从主观方面来看,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虚假购物的行为可以骗过店主,可以完全不被发现,将商店的商品藏匿于自身衣服或随手的提包等物品里,并且自己可以安全离开的,这样的心里符合盗窃主观故意。如果行为人认为只需去骗店主短暂时间,足以使自己拿到商品就跑的,并认为自己可以利用自己跑的快或者有交通工具即可逃脱的,这样是符合抢夺的故意。
  二,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在拿取商品向包括店主在内的不特定的人掩盖自己行为的,取得商品后以正常方式离开的,符合盗窃的客观方面。如果是行为人在拿取商品时并不掩饰自己的行为,不担心被店主或其他人发现,拿到商品即迅速逃离的,符合抢夺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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