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的弟弟也就是我舅舅,一直跟他妈妈也就是我外婆(70多岁,有退休金)在另一个城市生活,小舅不到50岁,脾气坏性格古怪,一直啃老,几乎没怎么工作,因为什么都干不好,老跟人抬杠,现在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自有财产,现在又得了尿毒症也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因为舅舅跟外婆不和,外婆去了养老院,舅舅一个人住在外婆的房子,不会照顾自己得了尿毒症,因为病重,外婆打电话让我妈妈救他,虽然那边还有他二姐(我小姨)和他大哥(我大舅),但是因为小舅跟他们都不和,他们都不愿管,自此,我妈和我爸就摊上了小舅的所有事情,经常往返两个城市,住院透析生活费都我家出,我爸把小舅安顿到当地养老院,又给他办了低保,但费用仍然捉襟见肘,我爸把小舅住的外婆的房子租出去,租金用来交养老院的钱,小姨和外婆开始闹,不让租了,现在房子收回去了,养老院一个月八九百的费用就没有着落了,小舅的重担压得我爸妈透不过气,透析的费用也很高,每个星期都要做,也是几千块钱,我们住在乌鲁木齐,小舅,小姨,外婆都在石河子,大舅在外打工,现在医院,社区,养老院都找我爸妈,因为其他的亲属都不管,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我妈(大姐),我小姨(二姐),我大舅(大哥)有对小舅必须赡养的责任吗,如果都不管,社区是不是有责任或义务接管?怎样能让大家都一起尽义务,而不是指望一方出钱出力,只能通过法律途径还是怎么办,现在为了和这事儿撇开关系,外婆和小姨一致指责我爸妈多管闲事,不见面不让进门,本来做了好事还受了委屈,我爸妈该怎么办?
没有赡养义务。
按实际情况,对于兄弟姐妹间是否有扶养义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对于有负担能力的
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
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这种情况,可以到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到民政局申请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扶养关系应该如何变更
扶养关系人的变更 在扶养关系中,如果只有一个扶养人和被扶养人,则不存在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的顺序问题,也不存在扶养人的变更问题。而当扶养关系人有数人,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有一定的顺序时,便会出现扶养关系人的变更。
从世界范围看,关于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顺序的规定,在立法上主要有两种。一是概括主义,即法律只作原则规定,具体则由扶养义务人或扶养权利人协商,或者法院确定。二是列举主义,即法律具体明确规定扶养义务人和扶养权利人的顺序。 从有关规定的精神看,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发生扶养人的变更:一是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应是未成年子女的第一抚养义务人,即在父母健在并有能力抚养的情况下,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没有扶养义务。但是,如果父母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那么,成年的兄、姐则应依法对未成年的弟、妹承担扶养义务。
二是扶养成立的条件发生变化。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祖父母有抚养孙子女的义务,成年的兄、姐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假设父母死亡时,兄、姐也没有成年,因此,兄弟姐妹应由有条件的祖父母抚养。待兄、姐成年并有扶养能力后,祖父母丧失了扶养能力,那么,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则由祖父母承担变更为兄、姐承担。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没有赡养义务。
按实际情况,对于兄弟姐妹间是否有扶养义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对于有负担能力的
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
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这种情况,可以到所在居委会出具证明,到民政局申请救助。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
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
务。
赡养:所谓赡养,主要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
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帮助。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包括两种情况: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
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
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
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
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
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
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晚辈对长辈的赡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有赡养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资深刑事律师
张丽珍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陈林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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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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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姐姐是否有抚养弟弟、妹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