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人员工资还需要金三系统申报吗

如题所述

需要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但这里有个问题,那就是对“兼职”的理解,按照一般理解,“兼职”就是至少从事两份工作。这些工作可能既有受雇提供劳动的,也有独立提供劳务的,前者表现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后者表现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根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所说的“兼职”是比较狭义的,因为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是源于国税发〔1994〕089号、国税函〔1997〕385号这两个文件,我的理解382号文件所说的“兼职”仅指个人独立提供劳务的。如果是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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