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两个月,然而第一个月快要结束的时候就被告知因实力与表现而将试用期延期一个月,这种情况正常吗?

如题所述

不正常,违法的。劳动法规定不可二次约定试用期,而且试用期也应该为你缴纳养老医疗保险。劳动法还规定,试用期一个月应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两个月应签订两年劳动合同。三个月应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延长试用期是私企惯用的手法,他们还会在试用期快结束时,说你不符合岗位要求,让你换岗降薪,目的是压榨员工使用廉价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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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7-15
不正常,试用期的时间是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挂钩的
第2个回答  2020-07-15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所以按照规定来说,如果入职的时候跟你约定试用期两个月那就应该是两个月不能延长
不过实际中你说的这种情况还是经常存在的,可能第第一个月的表现对方不满意,但是还想给你机会,就会用适当延长试用期的方式。这种就看你个人,如果你不同意延长,公司完全可以直接不要你,因为还在试用期,还不用给你赔偿,如果你还想在公司做,可以接受延长,然后自己好好表现,争取尽快转正
第3个回答  2020-07-15
朋友您好,
试用期的时长是应该要跟你的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时间有关系的,也就是说,如果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三年的话,那么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如果约定试用期是两个月,是用了一个月之后发现你的能力还需要再增加一个月的试用期,考核的时候就需要提前30天,告知与你的,所以这种情况是属于正常的
第4个回答  2020-07-15
话说,应该是正常的,因为这个的话只能说公司因为你的能力而定,也算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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