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期间陪客时喝醉酒,睡觉时房间内起了火灾而导致死亡。算工伤吗?

如题所述


1、案例介绍:齐某超系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新大公司的销售人员。2018年4月10日,齐某超按照新大公司安排到山西晋城项目工地做现场施工安装指导工作,入住福丽酒店209房间。4月15日下午工程完工后,齐某超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宴请甲方现场工作人员,席间,齐某超饮用了白酒。宴请完毕后,参宴人员将齐某超送回福丽酒店,齐某超自行回到二楼209房间。2018年4月16日凌晨5:00许,福丽酒店负责人于某胜报警,称福丽酒店209房间发生火灾,疑似一人死亡,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鉴定,火灾死亡人员系齐某超。

经沁水县公安局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2018年4月16日凌晨0:03许,福丽酒店院内监控视频出现火灾燃烧烟尘,起火部位为福丽酒店209房间。起火原因: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排除人为放火嫌疑、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送检的齐某超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2.6mg∕100ml,检出一氧化碳成分,其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HBCO%)为60.1%。山西省沁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意见为:死者齐某超系生前大量饮酒,且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2、结合本案来做具体分析

第一个方面:本案中的齐某超在世时与东营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这是认定工伤的前提。

第二个方面:两个法律规定的比较

1、《社会保险法》与《工伤保险条例》对醉酒与工伤的关系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a、《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2004年1月1日实施)

b、《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11年7月1日实施)

C、对两个法条规定的具体分析:

从文义上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无论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均不得认定为工伤;

而《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表述则强调了醉酒与职工伤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即醉酒造成行为失控进而引发职工伤亡事故的,对于职工伤亡不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醉酒与职工伤亡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得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2、法律规范竞合:

法律规范由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部分构成。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合或者交叉,而使同一法律事实为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所涵摄,这种情况被称之为法律规范竞合。在法律规范出现竞合的情形下,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可能会出现以下二种不同的法律效果:

一是法律效果完全相同;二是法律效果不同,但可以同时并存;三是法律效果不同,且不可并存。针对第三种情形,因为法律效果不同,且不能兼容,构成规范之间的冲突,通常被称之为冲突式法律竞合。

3、针对本案可以有两个法律条文来适用。

这两个条文是存在法律规范竞合的现象。这两个法律条文得到的法律效果是不相同的,且不可并存。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依据工伤保险方面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在司法实务中,应选择《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来断案。

第三个方面: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齐某超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2.6mg∕100ml。根据该鉴定意见和检验报告,法院认为,齐某超生前虽大量饮酒,且已达到醉酒状态。


第四个方面:齐某超是否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齐某超系接受单位安排到山西晋城项目工地做现场施工安装指导,并于2018年5月15日下午工程完工后,电话经单位同意宴请甲方现场工作人员,席间饮用了白酒,齐某超属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饮酒,饮酒后回福丽酒店休息时因火灾事故死亡,各方当事人对这一事实均无异议,故齐某超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

第五个方面:齐某超是否是因自己醉酒行为而导致死亡?

1、齐某超不是直接因酒精中毒而死。

2、齐某超是吸入大量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系因所住酒店房间起了火灾而导致的

3、火灾的原因是什么?沁水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为: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排除人为放火嫌疑,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尽管排除了两种引发火灾的原因,但对火灾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未得出唯一的结论,只是表述为“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4、为什么要这样来表述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这就有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矛盾问题。假设“客观事实”是这样的:齐某超因为处于醉酒状态,酒精具有麻痹神经中枢的作用,导致行为人的判断能力和反应能力迟钝,难以同处于清醒状态下的行为人一样采取有效防御措施。齐某超又有抽烟的习惯,他在酒店房间内抽烟,烟头没有被弄熄掉。就顺手丢在房间内某个地方,引起易燃物质缓慢燃烧。于是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他就这样因吸入有毒气体而丢掉性命。

要把上面的“客观事实”转化成“法律事实”,就必须按证据规则来认定法律事实。在本案中要按优势证据规则来认定这个法律事实。这个证据要有这些:反映房间内动态的视频录像、这个遗留火种(比如烟头)、人证。问题这三个方面的证据都是没有办法得到的。因此沁水县公安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原因就不能写成这样:“就是遗留火种引起的”。只能写成这样:“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对这句话可以这样理解:有可能是遗留火种引发火灾,也有可能是其它原因引起火灾。

5、既然引起火灾的原因没有唯一性,也就是说本案中的齐某超死亡的后果有多种原因,从因果关系来说,齐某超的死就不能认定是他的醉酒原因导致的。就不能直接认定是齐某超因醉酒状态导致留下没有灭掉的烟头而引起火灾。根据工伤法律的立法本意,人社部门就要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来作出工伤认定的结论。

第六个方面:当地人社局的理由是错误的。当地人社局的结论也是错误码的。

当地人社部门的理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只要有醉酒情形的就不得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故职工醉酒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理由,不能认定为工伤。

综合以上:人民法院根据本案证据和《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规定,认定齐某的死亡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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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26
这肯定算工伤啊,虽然是外出陪客户喝酒,但是是因为工作,一直在工作的范围内,所以,这个就应该算工伤范畴了。
第2个回答  2020-12-26
这从法律上讲应该是不算工伤的,因为他是陪客人喝完酒后睡觉而出的事,所以该公司应该不会有赔偿的。
第3个回答  2020-12-26
我个人认为这已经不算工伤了,因为那已经处于下班时间,并不属于工作状态了。
第4个回答  2020-12-26
我觉得这种情况应该算,毕竟做这些事情都是因为公事,所以发生的事情也应该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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