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封、扣押、冻结前提是该个人的行为涉及民事、刑事、
行政责任,并在该管辖法院涉诉;
2、诉前、诉中等保全措施会涉及冻结个人账户;
3、对方权利人或国家公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冻结,但冻结程序由法院实施;
4、如有生效判决,根据权利人申请法院可以冻结个人账户;
5、法院一旦启动全保或执行程序,是可以冻结个人的全部国内银行账户。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财产包含查封动产、不动产,冻结银行账户等行为。
三、附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