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案例分析。

某市一大中型洗涤剂厂的“君子兰”牌清洗液近年来市场销量一直稳步上升。主要原因是因其质量稳定,价格一直保持在每千克9元,获得了质优价廉的信誉。2005年8月, 该市一大型集团投资建立了“洁玉”洗涤剂公司,生产的“洁玉”清洗剂质量不错,只是打不开市场销路。2006年5月,“洁玉”洗涤剂公司采取了灵活的销售战略,将其生产的“洁玉”清洗剂出厂价降到每千克5元。一段时间过后,“洁玉”洗涤剂以其低廉的价格,尚可的质量而销量大幅增大,而“君子兰”牌清洗剂则因价高而无人问津。“君子兰”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大力推进生产技术,加强管理,降低生产成本,最后出厂价保持在每千克4元。而“洁玉” 为了彻底击垮其竞争对手,于2006年12月再次大幅降价,以低于成本价的每千克3元投放市场,虽然每卖出一瓶洗涤剂,该厂要赔1.5元,但是为了击垮“君子兰”,某大型集团凭借雄厚的实力维持“洁玉”的生存。1997年2月5日,“君子兰”洗涤剂厂终因销量大减,难以维持而暂时停产。“君子兰”洗涤剂厂向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洁玉”厂压价竞争,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赔偿其损失。问:
1.“君子兰”洗涤剂厂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
2.什么是不正当压价竞争行为?简述其构成要件及例外情形。
3.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对消费者有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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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10
问题一,“君子兰”从开始的9元价格,到了最后的以4元价格投放市场,而“洁玉”从开始的5元到在企业每瓶赔1.5的情况下投放市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看,“洁玉”存在“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该行为的主要特点是故意的以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也就是说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第十一条。

问题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和例外情况: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问题三,影响可分为有影响和没影响。就这个案例来看:有影响的是低于成本的价格将商品投放市场可能存在着产品原材料来源和质量无法保障,和对生产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存在着隐患和威胁。而从没有影响的方面来看,如果是商家的一时促销,在原商品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单单是从价格的角度来降低,自然对消费者而言,以最少的钱来买质量合格的商品自然是好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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