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不正当竞争

甲公司在市场上退出一种多功能遥控器,名为“一按通”,产品外观设计成手型曲线,非常便于操作,加上色彩鲜艳。艺术感强,最终在电视和报纸广告的联合推动下,很快占领市场,收到消费者的热烈欢迎,成为家喻户晓的知名产品。乙公司看到生产和销售这种遥控器有利可图,遂仿照甲公司的产品,推出名为“易按通”多功能遥控器,其产品名称、外观、色彩、功能、包装以及装潢等与甲公司的“一按通”近似,上石化在部分消费者中引起了混淆,甲公司产品的销售额也有所下降。甲公司发现该情况后,遂诉至法院。假设你现在是该案法官,请问:1)乙公司的行为十分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2)如果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其构成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3)对乙公司的行为依法可以做出何种处理?

答1经营者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乙公司是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因此属于经营者。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所谓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乙公司经营的产品在消费者中造成了混淆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也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
2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假冒行为属于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甲公司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情形。 4我国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国家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l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责令乙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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