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我国刑罚制度的惩罚性功能向教育改造功能的回归

如何实现我国刑罚制度的惩罚性功能向教育改造功能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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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改造罪犯是我国监狱执行刑罚的三大手段之一。五十多年的监狱工作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劳动改造对实现促进罪犯回归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受生产模式的制约,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被逐渐异化,其作为罪犯改造手段的作用被削弱,已经直接影响着刑罚正确的执行。复归劳动改造罪犯的本义,重塑劳动改造功能,并在新形势下进一步拓展和深化,是我们在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急待解决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一、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与刑罚目的的实现

(一)劳动改造的功能

劳动改造的功能,是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实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过程中,劳动改造作为行刑手段所发挥的固有的稳定作用。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主要有惩罚、矫正、经济三大功能。

1、惩罚功能

劳动作为惩罚罪犯的手段,是历史上和当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普遍做法。我国《监狱法》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劳动改造具有依法惩罚的不可选择性,监狱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强迫罪犯进行生产劳动,使罪犯深刻感受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威慑和报应,从而在内心产生悔罪心理。劳动改造是罪犯与刑罚之间的媒介,也是罪犯借以感受刑罚的载体。同时,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所产生的惩罚效应,也能对其他社会成员起到一定的导向警示作用,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罚目的。

2、矫正功能

马克思曾经深刻指出:“劳动是一切社会病毒的伟大消毒剂。”马克思主义劳动观认为:人类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但改造客观世界,同时也改造主观世界。因此,劳动是改造人,造就人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劳动,使其在艰辛的劳动过程中,改变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不良思想,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行为习惯,并通过劳动体验人生价值,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以社会化大生产为主要方式的监狱生产劳动,对罪犯重新社会化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罪犯在劳动中学习的劳动技能、科技知识,养成良好的劳动行惯和行为习惯,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奠定了客观的物质基础。

3、经济功能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生产的过程,也是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监狱生产虽然是罪犯劳动改造的物质载体,但同样要讲求成本效益,实现劳动收益的目的。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当是有效劳动,罪犯劳动获得的物质财富和经济效益,也使劳动改造具有了经济功能。

(二)劳动改造的功能对刑罚目的实现的作用

《监狱法》第一条明确了制定本法的目的是“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现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从我国《监狱法》所规定的监狱行刑宗旨、原则和目的来看,劳动改造作为监狱执行刑罚的主要手段,其固有的惩罚、矫正和经济功能对于实现刑罚目的所发挥的作用不尽相同。劳动改造的惩罚和矫正功能体现了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行刑宗旨和原则,并直接对实现罪犯再社会化、预防违法犯罪这一刑罚目的发挥着重大作用。其中,惩罚是改造罪犯得以顺利进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矫正的前提,而矫正是实施惩罚的目的所在。由此可见,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和矫正功能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密不可分的。因此,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只是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中所产生的附加成效,并不是直接对实现刑罚目的产生作用。从严格执行刑罚、确保刑罚目的实现这个意义上来说,劳动改造的惩罚和矫正功能是主要的、必须的,而经济功能则只能是辅助的,三者之间的关系相对稳定,并统一于服务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目标之下。

二、劳动改造功能在监狱工作不同阶段的演变

从我国监狱工作历史来看,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其作用也在不断变化着。

(一)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劳动改造功能的充分发挥

这一时期主要是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监狱生产由国家统供统销,监狱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使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充分发挥,相互促进,取得了比较辉煌的成就。

建国后,根据毛泽东同志“三个为了”的指示,我国的劳动改造罪犯工作迅速发展。这一时期的劳动改造对象主要是战犯、反革命分子和一般刑事犯罪分子,改造重点是解决罪犯政治道路、阶级立场和阶级观点问题,劳动改造的方式以农业、水利、道路建设、矿业生产等为主,监狱位置也多设立在偏僻闭塞的地方,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得到突出和强调,其矫正作用也经过实践检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而与此同时,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也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对保障当时国计民生,支援国家建设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由计划经济转入市场经济时期,劳动改造功能的结构变化

这一时期主要是改革开放后到现在,劳动改造的对象主要为一般刑事犯罪分子,以1981年“八劳”会议为标志,改造罪犯重点逐步调整到强化对不良意识和犯罪恶习的矫正,促进罪犯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进而成为合法公民上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劳动改造向科学化、法制化、文明化方向发展。进入 21世纪,司法部提出“三个转移”战略和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目标,劳动改造方式以现代化、社会化的工农业生产为主,并逐步由室外劳动转向室内劳动,由农业向工业转移。监所位置也由偏远向城市,分散向集中转变。劳动改造三大功能总体结构发生了变化:“八劳”会议以后,监狱工作的重点由阶级斗争、对敌专政逐步调整为主要对刑事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并从指导思想到监狱工作机制正在实现由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同比以阶级斗争为主线的计划经济时期,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有所淡化;而生产技术提高、设备更新和劳动条件的不断改善,使罪犯劳动强度逐步减轻,在客观上也淡化了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同时劳动改造的管理和评估激励制度更趋科学化和规范化,矫正功能得到进一步重视和发展。而由于监狱面临的生产经营压力越来越大,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得到不断的强化,劳动改造的功能结构形成了新的格局。

(三)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的异化

从以上两个阶段劳动改造功能的演变情况看,惩罚功能相对淡化和矫正功能进一步发展,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结果,体现了劳动改造适应行刑科学化、文明化、社会化的要求有了长足的发展进步。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监狱企业不但是劳动改造的载体,还是市场经济的法人主体,在监狱经费保障不足、监狱发展面临困难的现实状况下,监狱同样要承受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发展的压力。而以监企合一为管理模式的监狱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空前强化起来。劳动改造三大功能原有的合理架构因而也发生了倾斜,甚至被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异化,直接影响到监狱行刑目的的实现。在监狱工作实践中,由监狱生产引发的罪犯超时、超体力、超负荷“三超”劳动,已成为影响监狱执法的一大难题。由此造成罪犯厌恶劳动,进而利用种种方式逃避和抗拒劳动改造的情况,也给监管场所构成了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劳动改造罪犯的功能作用也因此受到人们的怀疑,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的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三、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和拓展

如何使劳动改造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关系到监狱严格执行刑罚的问题,关系到监狱刑罚执行机关的形象和职能发挥问题,关系到监狱推进法制化建设的问题。监狱在 “打造平安监狱,服务和谐社会”新的历史任务面前,在社会向民主、法治发展的潮流中,如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重塑,以发挥其对实现刑罚目的的应有作用,应是我们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中必然要予以解答的问题。在新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势下,适应行刑科学化、社会化、文明化的发展,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进行拓展和深化,应当成为我们努力探索的方向。

(一)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

从根本上看,计划经济时代沿用至今的监企合一的生产模式,是造成现阶段劳动改造功能异化的根本原因。要改革现行监狱体制,纯化监狱的职能,让劳动改造的功能回归到服务刑罚目的实现的本义上来。目前正在全国试点的以“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为目标的监狱体制改革,为我们对劳动改造罪犯功能的重塑和发展提供了体制保障和改革机遇。在监企分开的新的体制模式下,监管改造与生产经营分开运行,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生产收入分开运行,企业的经营职能从监狱剥离,监狱职能得以纯化。在这一制度设计下,监狱企业负责为罪犯提供劳动改造场所和岗位,并以罪犯劳动成果为企业收益,而监狱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劳动改造的经济功能被最大限度淡化甚至剥离;而其惩罚和矫正功能相应得到突出和强化,以更好地服务和作用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从刑罚目的的实现这一最终目标出发,监狱组织罪犯生产应以是否有利于监管安全,有利于改造罪犯,有利于提高改造质量为前提,坚持社会效益优先,落实改造人为宗旨,以便为劳动改造的三大功能在新的监狱体制框架内构建合理架构,充分有效地发挥劳动改造刑罚手段的基础作用。

(二)劳动改造功能的拓展

在我国监狱与国际行刑方式逐步接轨的发展趋势下,劳动改造的功能应以逐渐淡化惩罚功能,深化矫正功能为取向,进一步提高劳动改造的质量和效果,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要求。

1、淡化惩罚功能

从狱制发展的历史来看,惩罚是监狱行刑的固有功能和目的。从古代肉刑、苦役到现在的劳动改造,刑罚的惩罚功能是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而不断淡化。

从现代行刑文明化、科学化、社会化的发展趋势看,监狱行刑不单纯追求惩罚效果的价值取向,而更注重于罪犯的恶习得以矫正和改造,从而最终实现再社会化。我国监狱以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工作方针,也将监狱行刑定位于“改造人”的最终目的,惩罚和改造是实现刑罚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在社会文明不断发展的今天,监狱作为社会文明的窗口,劳动改造的惩罚功能应保持在与社会文明相适应的必要的威慑和报应程度内,以促进刑罚目的的实现,同样也应在淡化惩罚功能中彰显社会文明的进步,以此来更好地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行刑目的。
从劳动改造的发展趋势来看,在现代化社会大生产的格局下,监狱企业必须保持与社会相同步的生产水平,才不致于在市场竞争中被淘汰。生产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使罪犯劳动的强度逐步降低或趋向技能化,劳动改造的惩罚效应已逐渐弱化,对罪犯思想和行为矫治已成为未来发展走向。

2、深化矫正功能

在新的形势下,监狱应当在劳动改造的科学化、法制化和社会化建设,进一步拓展和发挥劳动改造的矫正功能,有效促进罪犯能顺利复归社会。

(1)通过劳动改造管理和教育的科学化,促进罪犯不良思想转化和犯罪恶习矫治的深化。

对罪犯劳动改造进行科学严格的管理和教育是充分发挥和深化矫正功能的基础。要积极创新方式,丰富内容,建立科学文明的劳动改造管理模式和考核奖惩制度,并配套形成科学完善的劳动改造质量评估体系,以促进劳动改造的科学化发展,充分调动罪犯劳动改造的积极性,使罪犯在劳动改造的过程中,转变犯罪思想,矫正犯罪恶习,发挥劳动改造对罪犯行为的规范矫正功能。同时要在劳动和教育的有效结合上有新的拓展。监狱工作实践表明,罪犯能否顺利回归社会成为守法公民,除了犯罪恶习得以矫正外,还与是否具有赖以谋生的劳动技能有很大关系,因此,要把劳动改造与职业技术培训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在岗培训和出监培训相结合,监狱自主培训和借助社会力量培训相结合,在对罪犯进行监内生产技术培训的基础上,充分借助社会资源组织罪犯学习掌握多个劳动技能,使罪犯出监后不致于无法谋生而重新犯罪。

(2)通过劳动改造的法制化建设,促进劳动改造质量的提高。

监狱组织罪犯劳动改造是一项严肃的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劳动改造法制化建设的重点是正确执行刑罚,即在使劳动改造的功能在服务于刑罚目的实现的目标下实现合理架构,保障惩罚和矫正功能的有效发挥。同时,在组织罪犯劳动改造过程中,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也是劳动改造法制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监狱执法的过程也是对罪犯诠释法律,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监狱执法中哪怕一次不公正的现象,也许就会将数年来对罪犯的改造成果毁于一旦。当前,劳动改造中的罪犯合法权益保障关系到监狱执法公正的问题,也关系到监管安全稳定的大局。同时,社会对监狱劳动改造中维护罪犯权益的预期越来越高,因此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要从正确执行刑罚,维护监管安全,服务和谐社会的高度上加以认识和落实。具体来说,一是要依法保障罪犯的休息权利,杜绝“三超”劳动;二是要做好罪犯劳动保护,确保生产安全,保障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三是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罪犯劳动报酬制度,保障罪犯依法获得劳动收益。

(3)通过劳动改造的社会化拓展矫正功能。

劳动改造是促进罪犯再社会化的重要手段,社会化的生产方式,更是消除罪犯监禁人格,培养罪犯积极社会角色意识重要途径。监狱企业应尽可能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劳动场所和岗位,为罪犯再社会化创造有利的条件。同时,要积极创新劳动改造行刑方式,努力提高罪犯劳动改造的社会化程度,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余刑不长的罪犯,可以在监狱设立的半开放式劳动场所与社会上工人共同工作,享受与社会工人相当的劳动待遇,对罪犯提前进行复归社会的适应性锻炼。

对劳动改造功能的重塑和拓展,关系到刑罚的正确执行和刑罚目的的最终实现。在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下,我们必须从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进程的高度,深化监狱体制改革,创新劳动改造行刑理念,充分发挥劳动改造的功能作用,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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