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需要参加竞争上岗是否符合规定?

在党政机关,副科级非领导职务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需要参加竞争上岗是否符合规定?
如果符合规定,有无具体的文件或办法?希望能有个准确的依据,不要模棱两可。谢谢!

这个是合理的,必须有规定的,否则,非领导职务的人如果有10个,而领导职务岗位只有1个,同等条件下是要竞争上岗的,当然,之前的表现会做为一个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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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8
符合。
要区别级别和职务。副科级是级别,单位里面满足一定条件可以有很多人,但副科长岗位可能仅仅数人,需要竞争上岗。
第2个回答  2008-12-13
当然,因为副科级的人很多,但副科级的职务相对有限。当这种情况在一单位出现时,适宜竞争上岗。
第3个回答  2008-12-14
符合规定
第4个回答  2008-12-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高素质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市级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市级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选拔任用工作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选拔配备科级领导干部主要采取竞争上岗、公开选拔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在单位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科学发展观,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勤奋敬业、吃苦耐劳;
  (三)具有胜任科级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能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工作实绩明显;
  (五)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善于团结同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群众评价好。
  第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参加后备科级领导干部培训并取得合格证;
  (三)担任科级正职的须任副科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或副主任科员三年以上,担任科级副职的须任科员三年以上;
  (四)近三年年度考核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务所需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依法破格或者越一级提拔。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一般程序:
  (一)制定方案。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编制、职数以及实有情况;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选拔任用的方式及程序等内容。
  (二)审核方案。单位选拔任用工作方案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公布方案。方案应在拟选拔范围内公布;面向社会公开选拔的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四)报名及资格审查。
  (五)笔试。
  (六)面试(演讲答辩)、测评。
  (七)组织考察。
  (八)讨论决定。根据考察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集体讨论(须主要领导到会,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会),采取票决制及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任用。
  对拟任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处室领导干部的,在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前,分别书面征求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九)任职。单位讨论决定任用的干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在本单位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单位下发任职通知,宣布任职。
  第十一条 选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实行一年任职试用期。试用期间享受试用职务的相关待遇。试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的正式任职,并授予任职证书;不称职的免去试用职务。
  第十二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任用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竞争上岗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实行竞争上岗:
  (一)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需要配备的;
  (二)机构调整或现有科级领导干部超出科级领导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的;
  (三)按规定进行转任,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竞争上岗的。
  第十四条 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单位(含下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内部实施。对某些专业性较强或工作性质特殊、且本单位无合适人选,或本单位人选较少、形不成有效竞争,以及其他需要跨部门公开竞争的职位,可将实施范围扩大到本市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
  第十五条 竞争上岗可竞争具体的职位,也可竞争某一层级职位资格。符合资格的竞岗人数与职位数或某一层级职位数的比例,须达到2∶1;达不到2∶1比例的,该职位不再列入竞争上岗范围(若该职位长期空缺影响工作的,可由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任命其负责人),或按比例削减该层级职位的数量。
  第十六条 按照公布的职位和条件要求,在广泛酝酿的基础上,采取领导提名、处室提名、联合提名、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竞争上岗的推荐人选。
  第十七条 单位对推荐人选进行民主测评、资格审查。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主要包括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单位人员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应当达到应参加测评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民主测评结果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争上岗人员。
  第十八条 竞争上岗笔试试卷可由单位按保密等有关要求自行命制,也可委托有关考试机构命制。
  第十九条 竞争上岗面试主要采取演讲答辩的方式进行。面试人员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可请下属单位的负责人或干部职工代表参加)的会上进行演讲,并对评委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第二十条 面试完毕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参加面试(演讲答辩)会的人员对竞争上岗人员进行民主测评。跨部门竞争上岗的,还应到面试人员原单位组织民主测评。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应当达到应到会人数的90%以上。
  第二十一条 单位依据竞争上岗人员笔试、面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的综合成绩(注:综合成绩=笔试分×权重+面试分×权重+民主测评分×权重),按照考察对象多于拟任职位人数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 公开选拔

  第二十二条 公开选拔科级领导干部工作,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科级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跨部门均无合适人选的;
  (二)选拔专业性较强、特殊职位科级领导干部的;
  (三)科级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公开选拔的;
  (四)从企事业单位调任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的,不适用于公开选拔。
  第二十四条 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1。达不到比例的,削减或取消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公开选拔试题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负责命制。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人选与选拔职位3∶1的比例确定。
  第二十六条 面试主要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必要时也可采取情景模拟或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对象依据公告公布的规则、办法确定。

  第六章 交流、回避

  第二十八条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转任:
  (一)在同一职位(岗位)任职五年以上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三)不适合在本岗位继续工作的;
  (四)因工作需要的;
  (五)其他情形需要转任的。
  属规划、建筑设计、审计、金融、环境保护、信息技术等专业性强的岗位,经批准转任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之一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由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任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七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一条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男年满五十三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的,原则上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并保留原职级待遇;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的;
  (三)由于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变动科级领导干部职务,应当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免去其现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 科级领导干部由于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担任现职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递交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提请党组(党委、党工委)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五条 科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科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被组织认定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按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七条 科级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科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使用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八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擅自设立机关科级领导职位或超职数配备科级领导干部;
  (二)不准以办公会议、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用;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用;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用,或改变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
  (五)不准在选拔任用过程中随意更改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
  (六)不准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和暗示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夸大、隐瞒、歪曲事实真相;
  (九)不准泄露考试试题、干部考察和党组(党委、党工委)讨论干部任免等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小团体,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十一)不准拒不执行公务员主管部门交流干部的决定。
  第四十条 建立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选拔任用工作纪律的,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宣布无效和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单位在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可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四十二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有关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用事项,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予备案,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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