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债券资金不能用作项目的资本金。不仅不能,反而需要明确项目的资本金。专项债项目的资本金,必须来源于财政资金。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首次提出,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的债务性融资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项目资本金对于投资项目来说应是非债务性资金。
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实际项目中,项目资本金一般由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或项目承建单位(包括下级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提供,地方专项债并未用作项目资本金。
国发〔2015〕51号文规定了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其中与地方专项债项目相关的要求包括: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可以在规定最低资本金比例基础上适当降低等。
在目前已发行的地方专项债所对应的项目中,除少部分土储和棚改项目外,项目自有资金及资本金比例均保持在20%以上。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有大量项目的资本金比例高达70%-80%,地方政府专项债在项目总投资中作为补充融资。
总的来说,专项债券资金不能用作项目的资本金。不仅不能,反而需要明确项目的资本金。专项债项目的资本金,必须来源于财政资金。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往往无法仅依靠一期专项债就可以完全覆盖项目融资需求,未来还需要通过继续发行专项债或者贷款等其他融资方式继续完成项目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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