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哪些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如题所述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

1. 投标文件存在重大遗漏或明显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具体而言,如果投标文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缺少关键信息或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评标委员会可以依据规定直接否决其投标。

2. 投标人不符合投标资格条件或存在串通投标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各投标人需要满足特定的资格条件,包括企业资质、经验、技术能力等。如果投标人未能满足这些条件,或者存在与其他投标人串通的行为,这会破坏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评标委员会也会依法否决其投标。此外,投标人的信用状况也是考量因素之一,若存在不良信用记录,也可能导致投标被否决。

3. 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或在设有最高限价时明显低于最高限价的不合理情况。如果投标报价明显偏离市场常规价格或项目成本,与市场竞争状态明显不符,那么评标委员会可能怀疑其报价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而可能认为该投标不具有竞争力而予以否决。但当投标报价符合相关规定时,即使是最低报价也有可能不被否决。

综上所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上述几种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评标时,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和处理这些情形,以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正性和竞争性。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规定确保了招投标市场的规范运行,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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