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和管理。基金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要求全额缴纳,不得减免。税务机关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缴费情况,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并报告给劳动保障部门。
对于经济困难的单位,可申请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的利息由单位承担。若缓缴期满仍未缴费,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缴。
当单位终止运营时,应清偿失业保险基金,包括本金、利息或滞纳金。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继承原单位的失业保险责任和权利。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相关费用。基金必须存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监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在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需向省上缴一定比例的调剂金,不足时由省调剂金和地方财政补贴补充。
地方性规章条例。 是广东省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例共八章47条,自20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失业保险基金、待遇、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是广东省开展失业保险工作的法规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