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如题所述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失业保险基金的构成和管理。基金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



    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费。
    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这是基金增长的一部分。
    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对未能按时缴费的单位征收。
    财政补贴,为保障基金稳定提供支持。
    其他依法应纳入的合法资金。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要求全额缴纳,不得减免。税务机关需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缴费情况,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汇总并报告给劳动保障部门。


对于经济困难的单位,可申请缓缴,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的利息由单位承担。若缓缴期满仍未缴费,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缴。


当单位终止运营时,应清偿失业保险基金,包括本金、利息或滞纳金。合并或分立后的单位,继承原单位的失业保险责任和权利。


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的相关费用。基金必须存入财政专户,由财政部门监管,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在实行全省统筹前,各市需向省上缴一定比例的调剂金,不足时由省调剂金和地方财政补贴补充。


扩展资料

地方性规章条例。 是广东省为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条例共八章47条,自20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就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及失业保险基金、待遇、管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争议处理等做了明确规定,是广东省开展失业保险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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