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什么关系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机构,村民委员会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不拿国家工资,他们的补贴是村民给的,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负有遵守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没有具体执行的义务,因此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领导关系就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任命和撤换村民委员会干部,可以改变、撤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命令村民委员会办理各种各样的政府工作,照此来讲,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

2、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虽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乡镇政府的应尽职责,所以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所谓指导,就是对村民委员会如何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给予指引和导向。指导不能是强迫命令,只能是通过宣传、说服、教育、动员等方式指引和导向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范围内积极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而所谓支持和帮助,就是指要对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活动给予肯定、支持和尊重,对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帮助解决,提供物质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乡镇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是一项法定职责,同时,村民委员会也有义务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如果乡镇政府假借指导、支持和帮助之名,行非法干预之实,则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

3、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由于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村民委员会虽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也有责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这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是指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协助的主要形式有宣传、教育、动员等,一般不直接办理相关事项。在必要时,村民委员会可以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相关事项。村民委员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乡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来承担责任。

4、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所谓不得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既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包括宣传、说明、解释、说服和动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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