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条件与程序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审批原则

(一)对已完成原经批准规划面积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的国家级开发区可申请扩建。

(二)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必须符合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管理与规划管理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扩建应切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根据规划确需占用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相关手续,并妥善安排好失地农民的工作与生活。

(四)申请扩建国家级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综合投资环境评价总指数排名在25位之前2、年工业产值4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3、年税收收入达到10亿元4、年出口额达到5亿美元5、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累计10亿美元。

二、审批程序

(一)由国家级开发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式向行文提出扩建申请。

(二)由批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主管部门(商务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提出初审意见。

(三)在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初审意见一致的基础上,由商务部起草请示报告会签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后报审批。

(四)经批准,由商务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三部门联合发函予以批复。

三、需报送的文件、资料

(一)国家级开发区综合经济发展情况。(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出具)(二)国家级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与工业、仓储、房地产等各类规划用地面积与比例、开发区批准文件和文本、说明书、图纸等。(国家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管理机构和所在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共同出具)(三)国家级开发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四)国家级开发区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证明文件。(由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五)经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纸及文本,在图纸上需标出国家级开发区现有位置,拟扩建区域位置,明确的四至边界。(加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公章及省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六)国家级开发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实施情况。

法律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四条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二)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产品税、增值税。

(三)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征出口关税。

(四)保税货物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五)高新技术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而国内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经海关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置机构或派驻监管小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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