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包括

如题所述

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具体主要为以下5项:

一是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

二是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和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三是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提出报告;

四是审议全国人大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答复,提出报告;

五是对属于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法律还对四个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作了一些特别规定:

一是民族委员会要审议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五个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还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要统一审议法律案,其他专门委员会就有关的法律案进行审议,向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印发全国人大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

三是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大会举行时,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同时,将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四是提请批准条约和协定的议案,交外事委员会审议,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外事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核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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