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办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逾期退还的除退还本金外,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正常情况下,投标保证金是不得退给个人。一般遵循公对公,从哪来、退回那里的原则,投标保证金应直接退还给投标人单位账户。如因特殊原因,应由投标人向招标人出具委托专款书,加盖公章及财务章,并提供招标人出具的原始收据等。但最终能不能退给个人,关键看你的关系了,毕竟招标人是要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及经济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