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横穿铁路发生的悲剧,铁路部门是否免责?

如题所述

乘坐火车前,车站的检票人员要在车票上剪出一个豁口,但就因为这个小小的豁口,而丧失了保护自己权利的机会。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来跟大家讲一下,持票乘客被火车撞了,损害赔偿能赔付吗?


案例详情:
2000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克山县西河乡的村民郭建兰要前往山东省济宁市,购买了一张克山到绥化的火车票,在绥化转车的途中,因一时情急错上了K619次旅客列车,发现上错了车之后,随即在克东火车站下车,等待6253次列车的到来。在等车过程中,郭建兰横穿铁路线去对面的厕所时,不幸被上行的620次机车当场撞死。
哈尔滨铁路分局对这次事故做了责任认定:死者郭建兰肆意横穿铁路,违反了铁路法的有关规定,加上她所持车票并未剪出豁口,因此她的死亡属路外伤亡,责任完全在于旅客本人,铁路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虽然已经有了明确的责任认定结果,但郭建兰的丈夫高玉泉认为哈尔滨铁路分局管理不善,疏于对检票口管理和铁路的安全指引,造成妻子郭建兰的死亡。
高玉泉指出以下三点造成了惨案的发生:
首先第一点,在铁路的站台等候区,没有铁路安全员来为乘客告知铁路安全的规范行为,在发现乘客有(例如横穿铁路)危险行为的时候,没有铁路安全员进行及时阻止,造成惨案发生。
第二点,铁路的检票人员疏于管理的问题,导致乘客未经过检票进站。
第三点,《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二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按车票载明的日期、车次乘车,并到达目的地站。
死者郭建兰并没有得到正确的指引致使乘错列车导致悲剧的发生。故由铁路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赔偿。
高玉泉与哈尔滨铁路分局经过多次协商,在赔偿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因此2001年12月4日,高玉泉向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哈铁分局赔偿各种费用共计17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郭建兰横越铁路线路违反《铁路法》规定,不属法定赔偿范围,因此法院没有通过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死者郭建兰购买的车票虽然包含了保险费用,但是为什么没有得到保险赔偿呢?
首先,按照国务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1章第2条规定,保险期限是从旅客进站剪票开始至旅客到达终点出站为止是保险的有效期,除此之外就没有保险权益。
所以郭建兰虽然购买了车票,但是并未通过检票口检票,保险的有效期并未生效,所以不能得到保险赔偿。其次,郭建兰横穿铁路,本就违反了铁路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和认可的,属于违法行为。所以,此次郭建兰的死亡,属于个人安全意识缺乏的行为,哈尔滨铁路分局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意外险能赔付吗?
首先我们要明白意外伤害险的定义:意外险通常是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险种的保障责任并不复杂,主要是针对意外情况给予保障,赔付条件是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者伤残。这里多次提到“意外”,那么什么才算是意外呢?如果没搞懂这一定义,很可能会引起理赔纠纷!人们的惯性思维总觉得,只要是“突发的”事件,就是所谓“意外”。实际上,保险行业规定,要同时满足这4点才符合“意外”的定义: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了意外伤害,并且在责任期限内死亡或残疾,并不意味着必然构成保险责任。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意外伤害是导致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者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因为郭建兰横穿铁路,本就违反了铁路法规的规定,在法律上是不能得到支持和认可的,所以一半寿险不能给予赔付。
但是如果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人寿险保险费,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所以在乘坐任何交通工具的时候,为了维护自身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需遵守有关法规,依法履行相应的合法行为。日常加强自己的法律安全知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不能忽视保险的重要性,在正常的情况下都能给我们提供一份保障!上百度搜“百保君”为您提供最专业的保顾,找到最适合您的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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