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评价

专利发明与自主知识产权的评价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的知识经济时代步伐的加快,我国国民经济越来越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无形资产在经济资源中的比重、作用将越来越提高到重要位置,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必将成为国内重要的资本市场。本文结合作者工作实践,总结上海的实践经验,就我国无形资产(着重知识资产)产权与产权市场的法律问题发表浅见,求教专家与同仁。

  无形资产内涵的法学表述、发展趋势与产权市场

  不同学科对无形资产有不同表述。就会计学、评估学对无形资产表述可概括为以下三种方法:

  比较法:无形资产相对有形资产,其内涵以比较法揭示。“无形资产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较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具有获利能力的资产”(《资产评估概论》)

  列举法:以无形资产的外延来表述内涵。“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企业财务通则》)。这种列举法也是传统的工业产权与版权两部分构成的分类法。而国外列举法则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KNOW-HOW权等也列为无形资产。

  本质揭示法:比较传统的说法是使企业获得利润特别是超额利润的经济资源。以会计学、评估学下定义:无形资产是智力创造成果形成的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经济资源。

  以经济学下定义:无形资产是智力创造成果的资本。

  以法学下定义:无形资产是知识产权。即智力创造成果所有者拥有的使用、经营、收益和处置权。无形资产的本质是“智力创造”,即有新技术创意、创新,这是知识经济时代,或称新技术革命、信息产权理论的核心所在。

  国内外对无形资产表述的差异:除了表述方法学科不同外,差异主要源于知识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经济制度不同,知识产权理念不同,涉及的无形资产外延不尽相同。如土地使用权,我国划入无形资产范畴,可以用来转让、投资、抵押的一种很特殊的无形资产。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无形资产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的土地所有权划入固定资产。又如西方国家把固定资产的租赁划入无形资产等等。

  无形资产随着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发展,形成了以知识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新阶段、新格局,其必然趋势是在经济资源中越来越占主要地位,如获得2000年度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吴文俊院士运用计算机进行数学定理证明和非线性方程组求解,为信息时代数学发展开辟了新途径;袁隆平院士的水稻杂交新理论,实现了水稻育种的历史性突破,平均增产20%,已累计增产稻谷3500亿公斤,产生了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实践证明,国民经济增长方式、国家综合实力越来越依托科技创新的第一生产力,并由此成为决定国内外市场竞争胜负的决定性资源--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世界贸易组织已把知识产权列为世界贸易体系的三大支柱之一,美国依靠科技提高综合国力,以及国内产业结构中技术类型无形资产产业化的迅速崛起,信息产业对美国经济(GNP)增长的贡献率(60%以上)位居世界前茅,美国所有工作中的80%以上工作属知识型的脑力工作,知识财富富豪在全球富豪中排位迅速飘升,以美国微软公司盖茨为典型佐证,个人净资产达510亿美元,位居全球200位富豪的首富。又据世界银行报道,世界上64%财富由人力资本构成。从目前看,无形资产外延不断扩大,无形资产产权涉及的基本内容为:发明专利权、专有技术权、集成电路权、工业外观设计机、著作权(版权)及邻接的传播权、软件权、商标权、商誉权、厂商字号权、专营权、许可证枚、土地使用权、租赁权、销售网络权等。上海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已明确,跨世纪的上海经济发展进入了主要依靠知识创新推动的新阶段,发展专利、商标与版权的知识产权三大支柱,2002年上海的专利、商标申请与计算机软件登录跨入全国前三名,尤其是高技术含量的发明专利名列前茅。

  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市场,随着以高科技创业板块为主的高新技术无形资产的资本进入市场,在上海率先于1994年4月创建上海产权交易机构五年后,又于1999年率先建立了以技术产权交易所为载体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上海这两个产权交易所2000 年交易额已突破600对亿元,2001年预计达800亿元左右,已成为上海重要的资本市场。

  目前,这两个产权交易所都形成了无形资产产权交易客体上市、交易、鉴证的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上海无形资产的产权市场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主体与法律地位

  无形资产产权所有者(法人与自然人)是产权市场的主体。这是“科教兴国”战略实施后逐步明确的。过去传统的主体是企业法人,又都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公有制企业法人,即主体单一化,无形资产的智力成果创造者个人即自然人排斥在市场主体之外。从1999年以来,中央和地方法律法规,明令取消了所有制限制,不仅企业法人,自然人(个人)也可申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然人申办项目公司时,其成果可作为无形资产投资。于是大批民营科技企业拔地崛起,迅猛发展。与此同步,对在上海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鼓励开发二次创新产品。这样无形资产产权主体多样性、所有制多元化,空前拓展、活跃了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为与国际市场接轨创造了市场环境。

  围绕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主体,上海无形资产的技术产权市场形成了高新技术成果项目“认定制度”--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资金”--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如心”的运作体系,并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了确认交易客体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以及交易立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政策法律咨询等提供配套服务。

  无形资产产权市场客体与法律保护

  无形资产产权客体进入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有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八十年代改革开放初起步,土地使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权等可确指的和商誉等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进入资本市场流动、组合;九十年代随着“科教兴国”、“科教兴市”战略实施,世纪之交加入“WTO”在即的技术革命浪潮挑战与机遇,加快建立了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高新技术的无形资产成果转化机制,加快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进程,实现以高新技术的无形资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上海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2O00年最大科技项目(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化基地)投资突破亿元。作为当代技术革命龙头的信息产业,对上海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不断提高,1998年为7-8%,1999年骤增到11.1%,2000年上海信息产业成为年产值超1000亿元的龙头企业。

  随着高科技的深度广度发展,对无形资产客体,越来越很难用传统的“创作”与“标示”两大类进行概括。如商业秘密,在巴黎公约中列为“标示性”,而在东京大会中列为“创作性”。又如《数据库保护指令》也陷入了两难境地。因为这两大类概括不可能含盖由无形资产本质的“智力创造”多样性决定了无形资产类别多元性与知识学科的交叉性。同时,这也给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带来了保护范围扩大的新问题。其客体的法律保护以其可确指和不可确指的分类受到确定与非确定的两种形式的法律保护。为加入“WTO”后国内外高科技无形资产资源的市场优化组合创造了法律保护环境。

  无形资产产权市场的评估机构法律地位与法律责任

  无形资产评估机构在保护公有资产产权主体权益,规范产权市场的交易运作,具有重要的经济法律地位与作用,主要表现为:

  一是以资产评估客观、公正确定无形资产价值量。这是企业基础性的管理工作,是确定企业技术产权交易的参考价,也是企业对资产经营者的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考核依据。

  二是以资产评估明晰科技企业无形资产产权。这就保护了无形资产产权合法权益,以利加速科技企业的孵化,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的作用。

  三是以资产评估防范公有资产流失。实践表明,公有资产在权益主体变动中无形资产的不评、漏评、低评、错评是公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渠道。目前突出反映在三个方面:其一,以协议方式代替评估,与评估实际价悬殊很大,潜伏着产权界定、资产分割以及公有资产暗中流失等诸多矛盾;其二,公有制企业改制中,经营者、生产者受入股的利益驱动,不评、漏评、低评的情况屡有发生;其三,国有与集体所有企业之间不评、低评或协议确认,屡禁不止,还振振有词地辩说国有与国有、集体与集体,无形资产流失与流进相平衡,不存在什么资产流失,何必多此资产评估一举。

  四是以资产评估有效遏制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这也是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无形资产的不评、漏评、低评现象的发生,除了认识偏差外,还有不可忽视的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存在。从这个角度说,这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举措。

  明确无形资产评估作用与法律责任,还必须充分认识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性,这对规范无形资产评估操作程序、正确选定评估方法,从而对正确发挥评估机构作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都是很有益处的。无形资产评估的特殊性有三:

  一是界定、鉴定无形资产的真实性。与有形资产不同,对无形资产评估首先以取得的无形资产产权的合法性和无形资产产权的效益两大依据来判定权属,即基础工作要比有形资产评估做得更细致、更扎实,相应的法律责任十分明确。

  二是无形资产的单一、非重复性带来的无形资产评估较差的可比性。这是由无形资产的生产与再生产过程的特殊性决定的。同一项无形资产的生产成本,消耗的社会必要劳动差异较大,加之技术主体多元化、技术共享化,无形资产在转移过程中实现的成交价的多层化,都证明缺少可比性,用现行市价法的选择四、五个参照物评估无形资产的适用性就很小。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以高科技创新企业为代表,其无形资产评估主要运用收益法。正确选用无形资产评估方法,评出市场公允价,以此承担客观、公正的法律责任。

  三是科技快速发展与市场激烈竞争带来的无形资产评估的动态性。这也是无形资产评估承担公正、客观法律责任的又一重要问题。由于技术更新周期加快(一般已缩短为5年左右),可替代增加,无形资产甚至可能在短期内丧失商业价值,而社会、经济、法律诸环境变化也要求从动态角度去进行评估。

  无形资产产权权益认定的法定原则与方法

  与有形资产产权权益相比,在把握无形资产产权权益认定的法定原则与方法时,特别注意其以下五个方面的因素:

  --成本。涉及独创的开发成本与机会成本。无形资产系智力创作活动成果(产品),形成过程是单一独创的差异极大的个别生产,其物化劳动可比又易计量,活劳动就无法用统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衡量其价值,成本与价值之间不存在绝对的正相关与负相关的关系,鉴于无形资产开发成本的活劳动特殊性,必须综合考虑开发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风险性、积累性、创造性劳动的补偿等相关费用分摊。而机会成本问题主要是购进无形资产的企业应考虑的技术垄断率与市场占有率的两率影响的投入产出收益率。

  --效益。涉及经济、社会、生态三效益的统一。无形资产如环保行业的某些高技术成果,不仅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同时还具有明显社会与生态效益。决定评估值高低时,应以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作为标准。尤其必须要 注意经济获利低而社会、生态获利高的无形资产评估,应把环境问题的社会、生态效益摆在重要位置,扩大权数,成为评估值高低的主要的正相关因素,反之作为负相关因素考虑。

  --周期。涉及无形资产寿命周期中的技术的市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与衰退期四个阶段。不同阶段的四个期,其先进性、收益能力各不相同,与之相应评估值高低应明显区分。评估时关键在于牢牢把握住以下两点:一是正确判断该项技术的寿命周期,周期长短与评估值高低成正相关;二是正确判断该项技术评估时处于什么阶段以及与之相应的风险。

  --期限。涉及使用该项无形资产技术的法律环境的法律保护期与技术寿命周期。这两个周期越长,评估值就越高,反之亦然。

  --程序。涉及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过程,可概括“五定”:即权属类型鉴定;剩余经济寿命(可使用年限)认定;成本和获利能力测定;评估方法(成本法、市价法、收益法)的选定。

  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政策与法律环境

  世纪之交,国家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鼓励发展高技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北京市的《中关村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先后发布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以及产权转让、交易、管理、监督等地方性的法规、规章,营造了技术、资本与市场三位一体的环境,促使无形资产产权成果转化的产业化、市场运作资本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是政策扶持的环境。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项目、产品给予特别扶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步到位,高新技术无形资产参与投资,其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比例可突破20%,最高可达35%(协议还可提高到51%)。

  二是主体多元化的环境。鼓励技术要素参与分配,支持科技人员可兼职,也可离岗稿科技转化,形成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权益主体多元化。

  三是优化促进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的人才环境。设立人才发展资金,资助优秀人才;对外省市无形资产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可入上海户籍、免交城建费等予以支持;对优秀的无形资产项目转化人员可评定专业技术职业任职资格。

  无形资产的产权市场交易法律关系的共性与特殊性

  与有形资产产权交易一样,无形资产产权交易以资产评估价作为参考价,即作为成交价的“中轴线”,转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市场供需的成交价在“中轴线”上下浮动,并以拍卖方式为主竞价形式的市场价成交。这是转让与受让双方在交易合同文本中权利义务的标的物价值的主要条款。这是共性。无形资产的产权交易有其固有的特殊性,即需要注意把握两个环节:一是被评估的无形资产成果的技术含量和垄断程度。即该项技术含量多少、寿命周期的长短以及周期中处于哪一个阶段,与此相关决定评估的高低与转让的条件及其相应的交易方式。2000年6月上海首场无形资产(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拍卖,6个标的起标总价1.2亿元,其中仅一个以10万元被拍走,其余两个期权“留标”,三个未成交而“流标”。槌声如此稀落,充分说明无形资产产权交易的高风险与难度来自对技术成果的含量、技术周期寿命与市场占有的难以确定。与此相适应的拍卖方式应区别于实物形态,如预展期要长,竞拍方对科技成果的特殊商品一定要有基本了解,竞拍方式也应该创新多样。二是价格支付方式选择。技术类型的无形资产转让,采取一次性买断支付方式的不多,多数采取提成计价方式,或以产量或以价格、利润提成,转让、受让双方既共享利益,又共担风险。这两个环节涉及双方在交易合同文本中权利义务的标的物价值量与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

  无形资产产权、产权市场保护法的调整与法律框架 无形资产产权(知识产权)法的调整:一是保护范围的延伸。随着知识经济发展,不断涌现如生物技术、互联网、计算机软件、卫星转播、转基因工程等高新技术。这不仅属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对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提出新的领域及其相应的保护方法;而且还涉及调整和协调新的冲突,如生物技术的“性别”鉴定技术,“克隆”的动物复制技术,引发了道德领域的争议,网络发展对现行版权观念挑战(如音乐共享服务的网络公司网上进行乐曲交换,对传统版权法冲击),以至网络域名注册与现行商标权的冲撞,如此等等。二是保护期限变动。这是由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特点决定的。技术生命周期缩短,专利、版权的保护期要按不同产业作动态性的调整。三是加大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力度。由于知识产权无形的特点,对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诸如犯罪概念、犯罪客体、犯罪形式、犯罪构成要件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需要探讨的问题,与此相应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更准确地加大惩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

  产权市场立法的法律框架:作为我国的产权资本市场,上海已有7年多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与有形资产产权市场的实践经验,广州、深圳等地也积累了不少经验。作为产权资本市场,我国应在规范股市资本市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后,亟需制定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权交易法》,顺应产权市场的呼唤,规范产权市场,把包括无形资产产权在内的产权市场纳入法制轨道。同时,还应把创业板、借壳买壳、并购托管、租赁嫁接、合伙分拆、合资合作等诸多形式资本市场纳入全国统一的产权市场体系。尤其是创业板块(中国第二板市场)与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产业化有着内在的关系,应列入产权市场。

  产权市场的法律框架:

  其一:产权市场宏观调控法规范

  其二:产权市场管理与市场体系法规范

  其三:产权市场规则与程序法规范

  其四:产权市场主体与主体行为法规范

  其五:产权市场中介机构法规范

  其六:产权市场资产评估法规范

  其七:产权市场外商购销企业法规范

  其八:产权市场信息产业管理法规范

  其九:产权市场会员管理法规范

  其十:产权市场经济人管理法规范

  其十一:产权市场交易合同管理法规范

  其十二:产权市场其它法规范

  保护和促进无形资产产权市场交易的立法,可以说随着我国参加WTO后是势在必行的。与此相适应,无形资产产权机构的调整(指专利、商标、版权等机构合并)、无形资产产权的公检法系统内机构的设置、无形资产产权与法的教育、宣传、普及等一系列工作,急需加大推进的广度与深度,为无形资产产权立法,扎扎实实做好基础性工作。

参考资料:http://www.zgpg.net/show.aspx?id=2863&cid=26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6-03-26
不知道你是不是要入帐,要入帐的话,就有点类似于固定资产入帐,但有一点不同,公司首次上市发股,接受的无形资产投资就是要按照无形资产投资公司的账面价值,而不是按照类似于公允价值,也不是按照未来现金流量。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