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非法解雇员工的问题

本人于11年8月15日正式在某公司上班。当时签订了为期3年,试用期3个月的合同。
现公司以犯错为理由想解雇我(本人并无犯重大过失,仅工作期间表现不好,偶尔遭客户投诉等),现在公司只愿意付3个月的赔偿金(1个月代通知金+2个月)。
请问我现在还能要求其支付双倍赔偿金吗(即2*2+1=5个月)?

(重点是公司以犯错为理由想解雇我,我可以拿出什么来反驳他)

回答请提供相关法律条款(因我要打印出来与人事经理谈判)。
谢谢

用人单位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或者说辞退、开除你)分以下三种情况,你自己对照下属于哪种情况,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而没有支付给你的,可以在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细咨询可以联系我:

1、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也没有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你没有过错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你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个月的本人工资,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你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9、40、46、47、87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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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2
首先公司辞退你的理由充不充分,是否构成你们公司解雇的理由成立(你可以参考下列39条)。其次,你们公司对你的经济补偿金1+2,个人认为是对的。想要双倍赔偿金就要证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基本在《劳动合同法》28到47条)。最后,你说公司以犯错为理由想解雇你,那你可以反驳公司所述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就是说它说你犯错,你证明你没犯错,或你犯错的程度够不上解雇的条件。另外呢:我想说的事,公司安心要解雇你,你是没办法的,就一句“违反公司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你就没辙了。。。你们公司能给你1+2的经济补偿金我觉得不错了,有的公司直接给你1个月的工资就喊走人了。当然如果你还是不服气,你可以去劳动仲裁。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13-04-02
回答:用人单位要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依你所述,公司是以你有过错为由要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公司要拿出有力证据证明你有过错并且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第3个回答  2013-04-02
你可以去劳动部门投诉,但是你要是同意公司辞你的话,3个月工资赔偿已经可以了。你去投诉的话,公司说你有过错,要拿出证据的。
第4个回答  2013-04-02
这个也要公司的规章制度对你有无约束力,否则承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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