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购买了农村合作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在发生治疗费用时得知只能先用农合疗报销,剩余的部分才由商业医疗保险来报销。那么,为什么二者不能独立报销呢?
我每年按时交合作医疗的保险费,就该享受《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补贴。同时,我又花了很多钱投了一份商业保险,理应也该按合同进行索赔。假设,我又上了份平安的意外伤害险,又烧包上了份人寿的医疗保险。。。是不是按这政策“交钱多家都要交,领索赔就只能领一家的吗?。这倒是神马道理嘛,悲痛矣…有没有对这些问题较熟悉的人 来说明下此问题,或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解释下,是这样吗?到底该怎么办?期待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