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年6月份贷款买了套商品房,合同上表面交房日期为2012.12.31日,首付款及办房产证、维修基金的钱全部交给售楼部,并于2012年8月份开始还贷款。合同上注明若开发商延迟90天交房可以选择终止合同,现在90天已过,我准备选择终止合同,请问改怎么赔偿?银行的利息,违约金,办房产证的钱都能要回来么?
合同上对于违约金的说明是这样的:逾期超过90日后,受买人有权解除合同。受买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受买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三十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受买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一向受买人支付违约金。
但是这个违约金远远少于我还的银行利息和办房产证的钱,请问这个差价能要回来么
当然可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你可以主张就违约金与损失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偿。 反正就是因为他们延期交房,有多少损失,支付多少赔偿。
合同上对于违约金的说明是这样的:逾期超过90日后,受买人有权解除合同。受买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受买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三十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受买人累计已付款的百分之一向受买人支付违约金。
但是这个违约金远远少于我还的银行利息和办房产证的钱,请问这个差价能要回来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