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个幼儿园教育法规是什么

如题所述

新中国第一个幼儿园教育法规是《幼儿园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幼儿园行政事务细则:

行政事务规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幼儿园园长职责: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幼儿园收费: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

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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