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意外伤害赔偿

我公司建筑工地上昨天出了一起安全事故,受伤人63岁,男,系一临时工,无保险,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目前还在医院接受治疗,请问如果此人死亡,我公司应赔偿哪些项目??具体金额为多少??

在建筑工地受伤要求赔偿,可以选择两个途径。
一是走民事诉讼,也就是以雇佣关系进行,这个需要有伤残等级鉴定,可以直接到法院要求赔偿。
二是走劳动关系,要求认定工伤,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出来级别以后,要求工伤待遇。
这两个途径应当视情况进行确定,如果说用工主体比较明确,走劳动关系比较好一些;如果是包工头性质的就走民事起诉。
民事赔偿数额相比走工伤待遇的程序所得到的待遇要少一些,具体数额要以受伤程度做为参考,伤残级别越高待遇就越高,一般包含医药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伤残、医疗、就业补助等。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9
有购买相对应职业类别的意外险,在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就可以得到赔偿。

意外伤害赔偿:伤残根据专业机构认定的伤残等级按比例赔偿,身故就赔偿所购买的保额,医疗费用要根据医院开据的医疗发票赔偿。

意外险主要因素:

外来所谓外来的,指伤害的原因为被保险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比如机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压以及咬伤、烫伤、烧伤、冻伤、电击、光辐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损伤,及酸、碱、煤气毒剂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学性损伤。这些外来的因素,需致使人体外表或内在留有损害迹象。

突发所谓突发的,是指人体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袭所形成的伤害。伤害的原因与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瞬间的关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车、天空坠落物体的砸压等引起的伤害、死亡则是突发的,瞬间完成的。长期在某种环境条件下工作造成身体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如长期在恶劣环境下工作造成的职业病,与突发偶然形成身体的伤害是有区别的,前者不属于伤害保险的范围。

非本意所谓非本意的,是指非当事人所能预见,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伤害,对于伤害的结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伤害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如在高速公路上以超过限速标准的速度驾驶导致的身体伤害。对于这种完全可以预料的,也是完全可以防止的伤害,不属于意外伤害。

非疾病所谓非疾病的,是指损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体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质疏松导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发性肝炎均为疾病所致的伤害。以上四要素对构成意外伤害缺一不可,对认定伤害保险事故时必须同时满足要求。
第2个回答  2008-05-11
主要是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第3个回答  2008-05-14
xeieie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4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参考资料:http://www.34law.com/zixun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