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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贵州省2013年省、市、县、乡四级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和选调高校优秀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简章》和《贵州省2013年法院、检察院、公安(森林公安)、司法机关统一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人民警察简章》(以下简称为《简章》)的规定,经省公务员招考办、市公务员招考办决定,现将加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分对象
根据《简章》,公务员职位(不含质监、地税、工商等垂管系统)和人民警察职位的加分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各级政府民族事务管理部门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州及所辖县、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自治县及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的单位在民族乡的。
2.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定向少数民族职位的不予加分。如:黔西县铁石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01职位定向招录少数民族考生,报考该职位的考生不予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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