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或者指导思想,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指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重要组成部分。1980年,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提出的《世界保护大纲——为了可持续发展的生物资源保护》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的《我们共同迅谈的未来》(《布伦特伦报告》)正式将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挂钩,并提出“可持续发展指的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21世纪议程》,正式否定了西方工业化以来“高生产、高消费、高污染”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发展模式,全面阐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
(二)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20世纪60年代民族解放运动兴起,许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取得了独立,建立了新的民主国家并成为联合国成员,大大改变了国际力量的对比。新国家认识到只有取得经济上的独立才能稳固和真正地实现政治上的独立。因此,改变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中心的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在国家不分大小、贫富,一律平等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呼声日益高涨。1962年12月14日,联合国最早提出了关于国家对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问题。大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天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宣言》,集中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这一要求:承认天然财富和资源是国家和民族生存的物质基础,承认天然财富和资源的永久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一部分,从而确立了对于各国处置其财富与天然资源之自主权利应予以尊重的基本原则。
(三)经济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发展中国家的崛起,改变了世界力量的对比;发展中国家不再是附属于发达国家并受其支配的被动力量。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反映了这一力量对比的变化。《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指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的变化说明了世界各国相互依赖的实际情况,发达国家的利益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不能再分开,发达国家的繁荣是与发展中国家的增长和发展紧密关联的。国际经济法中确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这是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观念,按照传统重商主义的观点:经济就是一个零和游戏自己吃亏,对方肯定占便宜;如果自己占便宜,对方一定吃亏。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原则,抛弃了这种狭隘的利己主义观点,提出在发展方面,国际合作是所有国家都应具有的目标和共同责任。为了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各国在技术、资金、资源、贸易等方面应相互合作、共同繁荣,反对武力和对抗,从而保证人类世代在和平、正义中稳步发展。
(四)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也是1974年12月《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提出的作为处理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指导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发达国家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现代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与平等互利相比,公平意味着把形式上的平等推向实质上的平等。可持续发展原则提出的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概念意味着,没有以正义为基础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公平需要以社会正义为支撑。因此,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更为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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