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让职工上班,也不发工资,也不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这个情况算不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以人格保证,我没有任何过错。被停工完全是老板“公报私仇”。

劳动监察我去过,公司说和我没有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证据我有,但劳动监察以有争议为由,不管。我目前在走法律诉讼程序。
公司不让我上班也不发工资,也不不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目的就是想要我主动辞职,避免经济补偿而已。
我对工作岗位比较满意,所以,我想继续上班,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我想知道,这种情况,算不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说公司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只是单纯的拖欠工资而已?
公司一直正常经营。《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8条说,劳动者停工了,公司只支付很少的生活费即可,不论公司是不是恶意让劳动者停工。我对这条很迷惑,这不就是帮助公司随便以停工为理由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么?
我这种情况下的工资,还有什么其他法律规定么?

这种情况不应当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

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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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2-19

这种情况不应当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扩展资料:

劳动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还有自己独有的下列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劳动者,即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即具有使用劳动能力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双方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具有支配与被支配、领导与服从的从属关系。

(2)劳动合同内容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一方的劳动权利是另一方的劳动义务,反之亦然。

(3)劳动合同客体具有单一性,即劳动行为。

(4)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5)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同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有关福利待遇条款,而这些条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质利益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7
  这种情况不应当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有义务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3个回答  2018-08-17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行使权利义务基础。企业拒不解除劳动关系,又不让员工工作,还不提供离职证明也无法从新业。 工资是根据法律关系支付,劳动关系具有有存续性 以前安排过工作一直存续 企业作为管理方应当通知上班 拒不让员工上班 ,作为用人单位未解雇辞退,企业安排劳动者有报酬劳动,劳动者作为企业设人员,企业未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又未通知离职也就不存在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就离开单位的情形。用人单位作为管理方、组织方,始终处于主动地位,用人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工资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及劳动者家人口粮生存权益,还关系到国家工资税、社会保险费等公共利益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并保障事业公职人员工资支出等问题。
有劳动关系应当安排支付工资。
第4个回答  2014-06-21
你这个问题很简单,即,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你的劳动合同根本没有依法被解除。不让你上班及不给你发工资,你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补偿损失。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出具书面证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违反本法规定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同时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13831234812

另,解除劳动关系与终止劳动关系也不是同一概念,解除或终止的条件及情形也有明确划分,你的劳动关系究竟是符合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还是违反公司规章解除等情形都不能确定,何来解除或非法解除,根本没有解除。再者,无论是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其只是一种情形条件,并不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不能自然解除或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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