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消费者购买的过期食品未造成人身损害或未食用,可凭购物凭证要求经营者退换,并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2. 如果食用过期食品导致人身损害,消费者可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省会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
3. 在未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商家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若形成人身损害,消费者可提起诉讼,法院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4. 对于价值不足10元的过期食品,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赔偿500元或1000元,具体取决于商品类型。
5.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购买过期商品的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并可要求增加赔偿金额至500元。
6.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7. 生产经营者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消费者损失,然后根据责任归属向对方追偿。
8.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时,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最低赔偿金额为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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