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福利费列支范围

事业单位一般情况下应该是实报实销的,但是国家有规定说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2.5%,这个规定是1986年出的,最近几年是否有新的变动?还有福利费的使用范围有哪些?事业单位的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以及使用范围有哪些?有明文规定最好!

《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务院1957年议字第19号)规定,福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生活费困难;

(二)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患病医药费困难;

(三)解决工作人员的家属死亡埋葬费困难;

(四)解决工作人员的其他特殊困难;

(五)补助集体福利事业费用。

集体福利使用范围:

1、看望本单位因病、伤住院的工作人员,购买少量慰问品支出;

2、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贴;

3、健康疗养支出,如职工体检等;

4、其他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另,《内务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问题的通知》([65]内发字第17号)的规定,福利费的使用范围:目前仍以解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为主;在生活困难解决以后如果还有结余,一般地可以对下列集体福利进行适当补助:

1、工作人员家属的统筹医疗费用的超支;

2、机关、单位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少年之家、理发师、浴室的零星购置费的开支;

3、慰问住医院的患病工作人员少量慰问品的开支。

扩展资料:

福利费的本质是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集体福利设施的经费。它不要混同于奖金,前者侧重于困难补助和集体性福利支出,后者侧重工作性奖励。另外同一事项不得既享受单位福利,又重复享受工会福利。

福利费补助对象:

原则上仅限于工作人员本人和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未成年的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弟妹及其他亲属,不是依靠工作人员供养的亲属,不得享受福利费补助。

现行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计提依据:

一、部委层面

1、1965年12月15日,财政部、内务部发布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工资总额2.5%提取;

2、《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人发〔1998〕106号)规定: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

事业单位按12元提取福利费,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3、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

二、省、直辖市层面

1、江西省:《关于修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赣财文字[1994]第146号)规定: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元调整为10元(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人员亦按此标准提取)。

开支范围主要用于职工困难补助和职工集体福利等。福利费的来源仍从本单位经费内调剂。

2、辽宁省:《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1996]2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每人每月10元。

3、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沪人[1995]81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提取福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元。

4、浙江省:《关于调整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浙财行[2011]109号)规定:对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按工资总额(含津贴补贴)及离退休金费(含补贴)的3.5%提取,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5、天津市:《关于改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办法的通知》(津人工[1998]1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

6、湖南省:《关于调整省直机关福利费提取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人险[1993]32号规定:按工资总额3%(按离退休金)提取,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一年。

7、吉林省:《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吉人联字【2001】28号),规定:由现行每人每月3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元。

8、贵州省:规定:从1982年1月份起,全省地、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包括标准工 资,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的2%提取;县(市、区)级机关、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3%提取。

三、设区市

1、广州市:《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穗人薪[1998]6号)规定: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0元。

2、宁波市:《关于调整市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甬财政发〔2015〕65号)规定: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计提标准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定额标准调整为比例标准,即按不超过规范津补贴后的工资总额(含津补贴)及离退休费(含补贴)5%的范围内提取。

3、丽水市:《关于调整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比例的通知》(丽财行【2016】82号)规定: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的福利费按5%的比例标准提取。

4、晋城市:2017年起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福利费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3.5%计提。

5、昌吉州:2016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按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8%提取,其中:单位提取1.5%,同级人社部门提取0.3%,作为集体福利事业和调剂使用的机动福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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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5
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允许税前扣除标准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但原来在有关费用中直接列支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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