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后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续缴原单位公积金的问题

您好,我户口为南京市城镇户口,在南京本地工作我在原单位工作两年办,社保公积金也已经连续缴纳两年半,现从原单位辞职,想以自由职业者身份续缴公积金,请问可以在原来账户上续缴吗?
在建行公积金管理柜台询问得到这样的结果:原在单位缴纳的公积金账户,自由职业者无法以个人身份缴纳;原公积金账户销户有两种条件:1.外地居民提出;2.退休。如果未从事过工作未持有公积金账户可以开通个人账户按月缴纳。
在南京市公积金管理中心12329服务电话上咨询得到以下答复:从单位辞职后可以以个人身份缴纳公积金,携带身份证,就业待业工作证和一年的社保连续缴纳证明去建行公积金柜台办理相关手续。
请问建行这样说法准确与否,期待您的解答

  自由职业者个人目前是不能缴纳公积金的。交公积金的主要条件是被用人单位合法聘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摘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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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4-09
缴纳公积金的好处是买房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我认为应当以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回复为准。
第2个回答  2013-04-09
在原单位社保公积金续缴,应该是不可以的,要不你去和原单位说说,如果他们愿意提供你原来的帐号给你,那就ok了。
第3个回答  2015-11-10
可以续缴
但是你已经离职,需要经过公司同意才可以,缴纳金额将全部由你自己支付
第4个回答  2013-04-09
听你介绍,我认为自由职业没有必要缴纳公积金。因为:有工作单位时缴纳公积金,是单位按比例缴纳一半,另一半是从你工资内扣,全部打入你个人账户。现在你自己缴纳和存款有什莫区别呢。当让了也许南京的政策和其他城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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