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加班费的算法、

本月23号第一天上班、试用期内工作5天、5天内累计加班时间共14个小时、28号带薪休息1天、(公司说是有1天有薪休息日的)、然后、28号休息、29号我就没去上班了、也就是辞职了、
实际上我在休息当天有跟公司申请请假、但因为公司负责人的某些问题、导致被其中一个负责人误以为我请假只是要辞职的借口、于是就让我过去签名结工资、
在给我结算工资的时候说因为我上岗天数不足一周、所以28号不能算是有薪休息日、只能给我结5天的工资和加班费、而且加班费只是按小时工资×加班小时计算、没有任何补贴、
例如:
月工资1800元、实际工作5天、每天8小时、共加班14个小时、
计算方式1、
1800÷30=60、60÷8=7.5
60×5=300、7.5×14=105
300+105=405
即:实际工资:300元、加班费:105元、共405元、没有任何加班补贴
方式2、
60×5=300、7.5×1.5×14=157.5
即:实际工资:300元、加班费:157.5元、共457.5元、加班费是按超出8小时的工作时间按工资的1.5倍计算
我想知道的是、
我27号的休息是否属于带薪休息日、
加班费不是应该按小时工资×1.5倍×加班小时的方式计算吗?
以上两种计算方式、哪个算法才是正确的、我实际应该拿到多少工资呢?
上面日期打错了、应该是28号的休息是否属于有薪休息日、

加班费应该按小时工资×1.5倍×加班小时的方式计算:
1800÷21.75=83元(每月的工作时间为21.75天,这谁国家的规定)
实际工资:
83*5=415元
加班工资:
83*(14÷8)*1.5=218元。
工资总和为:415+218=633元。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