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在国内,领导们坐车有什么规定要求?

如题所述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中办发[1994]14号
为了贯彻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方针,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汽车配备使用中攀比高档的倾向,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部长级以上(不含部长级)干部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离休、退休后享受部长级和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过去已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车的副部长,其专车可继续保留,但本人不用时,由机关调度使用。 +j@|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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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车型的轿车,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rDm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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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已使用的轿车超过上述标准的,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应继续使用,不得借机更换,避免造成新的浪费。 I8Z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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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职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今后应使用国产轿车。现已使用的奔驰、林肯、卡迪拉克、公爵王等高档豪华进口轿车,按照中央纪委《关于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重申和提出的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的实施意见》(中纪发[1994]5号)精神,由党中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机关行政事务主管部门,在现有的车辆中予以调换。其他进口汽车凡有条件调换的应一律调换,确有困难的可继续使用,达到报废更新条件时再更换国产车。 >6kWm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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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长级和省长级干部配备的专车,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备或批准配备;属地方党政机关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配备或批准配备。各部门和地方不得擅自为领导干部超标准配备或调换专车。 Zgg7p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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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副部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干部工作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定编原则是,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确定。中央党政机关的定编标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商有关部门后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定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编制数的审批,属中央党政机关的,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负责。  =)zq %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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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违反规定进口或购买汽车,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事业单位调换、借用或摊派款项购买汽车。 `?D_=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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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用车的配备和使用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LNN:G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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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党中央、国务院直属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的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fM|g8(T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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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驻境外机构的汽车配备和退役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禁止通过驻境外机构变相从国外进口汽车。 =Hx~]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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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汽车配备规定,加强使用管理和经费管理。 (k5Db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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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有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凡配车档次标准超过本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w*pW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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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PD}R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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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 K7hf m%`N
京办发[1995]48号 (1995年6月15日) H<;Fb;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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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现就我市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规定如下: hf<$vR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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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行汽车定编单位的范围 s3-k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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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北京市所属副局级以上党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同级企业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及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区、县、局所属副处级以上单位不配专车,公务用车也实行编制管理。 #eC;3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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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配备标准。 H\I!J@6g
yb{Q,Dz <br> (一)副市长级以上现职和离退休干部按每人一辆配备。 _GO+fB/Q1 <br>9"aFS=>< <br> (二)副局级以上单位的领导干部(含原任职的离退休干部),原则上按2人至3人配备一辆,不足3人的可按3人计算。 ey)u7-O <br>s$ Zq/l$1x <br> 三、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QP%kL *=8 <br>lB!vF ~A& <br>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按现有在编人员计算每10人至15人配备业务用车一辆(视察用车除外),由机关调度使用。 {KDgK <br> 市属各部、委、办、局,区县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按现有在编人员计算每15人至20人配备业务用车一辆,由机关调度使用。  ,<3uc <br> 区、县、局所属副处级以上独立核算单位,每20人至30人配备业务用车一辆,由机关调度使用。 Mjj}E >&
公检法系统及外事单位业务用车,执法部门的监察、稽查专用车配备标准,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本单位提出配车方案,报市控办审核批准。 23-t$y]
副市长级以下离休干部配车标准仍按京政办发[198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K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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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定编车辆的车型均按照京办发[1994]23号文件规定执行。 90s;/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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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汽车定编审批办法 qWO]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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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单位要按照京办发[1994]23号文件和汽车配备标准,并根据领导职数和现有车辆情况,提出申请编制意见,报市控办审批。 !7*(!as
实行汽车定编管理的机关和单位申请增编或车辆报废更新一律报经市控办审批,并由市控办开据批准单方可购买。银行凭批准单付款,售车单位凭批准单供货,市公案车辆管理部门凭批准单办理牌照手续。 w< 65S
各机关和单位的编余车辆,可在本系统内调剂,也可送拍卖行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变卖,变卖收入上交同级财政或抵顶财政拔款。编余车辆的处理结果上报市控办备案。 ]4Y/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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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违纪处罚 f xDj+Q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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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超编制、超标准购车或利用职权向企业事业及所属单位借车、以次换好或摊派款项购车的,一经查出,除没收违纪车辆外,还要追究其领导责任。 6F`q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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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X>8-`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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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FY]pv6@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3Y z]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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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财〔2004〕第120号,2004年6月17日印发) W7T" d4

第一条 为节约财政经费开支,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1994]14号)和《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LsnXS9_
第二条 按照勤俭节约、反对浪费和保障公务活动需要的原则,核定公务用车编制,规范配备标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s7AI:Zv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依据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r*>QT:sB
(一)部长级干部的专车,按1人1辆定编。 R,XD6'Q
(二)副部长级干部的工作用车,按1人1辆定编。 $/os{tzjd
(三)一般公务用车,根据内设的司(局)级机构和机构的人员编制定编。副部级单位副职领导工作用车,根据工作需要定编。 <)"iL4 kDI
(四)根据部门机要工作量的大小,酌情核定1—3辆机要通信车辆编制。根据会议等集体活动的需要,酌情核定1—2辆 26座以下中小型客车编制。 T<_+3kw
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 zab w!@]
(一)部长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 "r L"K
(二)副部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升(含3.0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 ,Z >JvTnH
(三)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客车、越野车等除外)。确需配备排气量2.0升以上、价格25万元以上车辆的,报国管局审批。 s-fKh`
第五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的专车、工作用车使用年限一般为6年,超过6年仍能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一般公务用车使用年限为10年,10年以上或行驶超过20万公里的,可以申请调换。 % 1OC#&
调换下来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uF.Q ",<
第六条 正、副部长级干部在中央和国家机关调动工作的,其所用车辆可以转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使用;调离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其所用车辆由使用单位交回国管局。 l A 0-?k
第七条 经批准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须重新核定车辆编制,原则上只保留正、副部长级干部专车、工作用车、机要通信及会议等集体活动用车。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购置、调换、借用车辆。 RT1{+:l
第八条 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要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根据职工实际居住地与工作单位的距离远近,发放适当的班车补贴。试行班车改革的部门,不得使用公款为职工提供上、下班交通工具。 r{bgTG
第九条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发生变动时,相应调整公务用车编制。 NU BpIx&
第十条 公检法等部门的特殊业务用车编制,由国管局商财政部另行确定。 xzuPie\
第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海关、税务等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单位的车辆编制管理办法,由主管部门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并报国管局备案。 v/QEu^C
第十二条 各部门要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车辆购置要通过政府采购,车辆处置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mrw]yu;2<n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管局负责解释。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TEBByO'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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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31
大客车 重要领导往前坐越往后等级越低 中型客车领导坐在靠近车门 小型客车 领导坐后面
第2个回答  2013-03-30
没有什么太特别的规定,基本就是和正常人一样
在副驾驶的位置上需要系安全带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3-31
遵守交通规则 和普通人一样 我并不看好 领导比平常人多什么 只多了点权利 有什么规定要问领导的秘书 之类的 的了
第4个回答  2013-03-30
待遇稍微好点,一般都不会去参加一线大班劳动。搞点后勤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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