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家里其它的人员,不可以替服刑人员继续交社保和医保。
国家对服刑人员养老保险有相应的规定,职工被判刑或
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记帐利率计息,到达
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
存款利率计息。
出狱后可以在户籍地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办理参保手续,按缴费标准缴纳次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在规定参保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社区服刑人员,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3个月等待期满后可享受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上年度参保人员在本年度连续参保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未连续参保缴费的不享受门(急)诊医疗保险待遇。当年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且参保缴费的,视为连续缴费。
社区服刑人员自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生效之日起90日内,办理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且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对于新政发布以前已经在社区服刑的本市户籍人员,于2018年11月30日前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医疗保险费的,自参保缴费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第十一条 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
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
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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