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文问题,以下公文格式是否正确?公告应该是包括法定事项和国内外重大事项的公示,我认为下面用通告

临沂市关于禁止八项不文明行为的公告
临公字[2012]第1号
正文
临沂市精神文明办公室
2012年1月1日
临沂市关于妨碍高新区建设的公告
临公字[2012]第1号公告
正文
临沂市公安局
2012年02月1日

用‘临公【2012】1号’可以吗?

1、两个文件都应使用“通告”这一文种。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2、两个文件的标题明显错误。标题应该是发文机关+关于+事由+文种。第一个文件的发文机关是临沂市精神文明办公室,因此标题应改为“临沂市精神文明办公室关于禁止八项不文明行为的通告”。第二个文件的发文机关是临沂市公安局,事由“妨碍高新区建设”明显表达不当,可考虑改为“支持高新区建设”或“打击妨碍高新区建设违法行为”等,因此标题应改为“临沂市公安局关于打击妨碍高新区建设违法行为的通告”。
3、两个文件的发文字号不正确。公文应使用发文机关的发文字号。通告有时也可不用发文字号,若使用,则应体现发文机关。“临公字”看起来应该是临沂市公安局在发文。发文字号中,一般不出现“字”、“第”等字样,发文年份应使用六角括号括起来,注意不是方括号。第一个文件发文字号可使用“临文明办发〔2012〕1号”,第二个文件发文字号可使用“临公发〔2012〕1号”。
4、第二个文件的成文日期标注不正确。“2012年02月1日”应改为“2012年2月1日”。
另外,对外发通告并非仅限于政府,临沂市精神文明办公室和临沂市公安局都具有对外行文的职权,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外行文。当然,若以临沂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通告看起来可能力度要大一些。
若以多个部门联合发通告,则将牵头单位放在最前面,同时使用牵头单位的发文字号,或加一个“联”字。最后的落款,每个单位都要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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