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工资65元相当什么级别

如题所述

  1956年工资改革,工资总额增加过多,农村结合部人员工资水平比农民收入相对偏高,一部分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工资增长太快,为巩固工农联盟,密切领导和群众的关系,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指示,从1957年起,调整一部分人员的工资标准,降低一部分人员的工资收入。

  一、1956年省工资改革方案中规定,计件工资标准比计时工资标准高3~10%,高温工资标准比常温工资标准高4%,全省执行半年后,1957年先后停止执行。

  二、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原规定见习期半年,1957年起延长为一年。1958年2月,又将高等院校修业四、五年毕业生的定级工资,做行政工作的由行政21级降为22级,做技术工作的由技术12级降为13级;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做行政工作的由行政24级降为25级,做技术工作由技术15级降为16级。

  三、1958年4月,省人委决定,将学徒工资改为生活补贴,除供给伙食费、医疗费外,每月发少量零用钱,按年度发服装费,待遇约降10%。

  四、乡、(镇)干部原实行包干津贴制度,1956年工资改革后实行工资制,工资增长较多。据宝鸡、南郑、子洲等14县调查,乡干部月平均工资37.3元,与当地农民平均月收入21元相比显得偏高,1957年8月,省人委决定调整乡(镇)工作人员的_工资待遇。具体内容是:经济作物区、半经济作物区及一类工资区共23个县(市)的乡干部和事、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一律降低工资3%;产粮区30个县的乡干部降低工资5%,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降低工资4%;山区45个县(区)的乡干部降低工资8%,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降低工资5%;十类工资区的延长、定边、靖边3县乡干部降低工资10%,事、企业单位工作人员降低工资6%。

  五、1959年,省人委根据普通工的工资应相当于当地一般农业社中劳动力较强农民的收入,加上城乡生活费用差额的原则,降低陕北、陕南地区建筑业及其他基本建设企业、事业单位、一、二、三级普通工人的工资标准,一级工由31.88元降为28.69元,二级工由37.84元降为33.97元,三级工由44.92元降为40.39元;各地市在一级工工资标准以下,各增加3个过渡工资标准(7—40表)。县属企业执行更低的工资标准,一般为22~27元。新录用和合同期满续订合同的普通工人,实行新人新制度,执行调低后的工资标准或过渡工资标准。

  六、纺织企业运转工人由原来一次到岗位工资制,改为逐步到岗的过渡办法,即岗位过渡工资制,减慢纺织运转工工资增长速度。

七、为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密切领导与群众的关系,中共中央、国务院在1957年1月至1960年10月间,先后3次降低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第一次在1957年1月,把1956年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见7—29表)中1~5级的工资标准降低10%,6~8级降低6%,9~10级降低3%;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单独制定工资标准的事业、企业单位,其相应等级的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比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相应的降低;高等学校教师、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文艺工作人员等,仍按原来发布的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次在1959年3月,将国家机关1、2、3级共产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合并为1个等级,一类工资区降为400元,1、2、3级非共产党员干部和4级以下的工资标准,仍按1957年1月降低后的工资标准执行;事业、企业和教育、科学、文艺工作者的工资标准不降。第三次在1960年10月,将17级以上共产党员干部中,3级(包括原1、2级)工资标准降低12%,4级降低10%,5级降低8%,6级降低6%,7级降低4%,8级降低2%,9~17级各降低1%;企业、事业单位中相应的17级以上共产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作同样降低;非共产党员干部的工资标准不降,形成党内党外两种工资标准。

  国家机关17级以上共产党员行政人员降低后的工资标准见7—41表。降低工资标准后,行政人员最高工资标准由1956年的644元(六类工资区)降为404.8元,降低37.1%,最高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倍数,由28缩小到17.6。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01-05
21级,3级办事员工资。
相似回答